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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096315766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五、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六、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 項。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 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 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第二章 組織及防災體系 第一節 組織沿革 一、民國 75 年 6 月 27 日 成立「臺北市政府捷運系統工程局籌備處」,設 9 個 單位,總員額為 67 人。 二、民國 76 年 2 月 23 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正式成立,設 13 個單位, 總員額為 562 人。 三、民國 77 年 2 月 為執行木柵線及淡水線等工程施工任務所需,成立東區 工程處及北區工程處,各設 4 課 2 室,編制員額各 為 57 人。 四、民國 78 年 3 月 本局增設「第六處」及「品保中心」分別辦理聯合開發 及工程品質管理有關業務,設 15 個單位,總員額為 7 40 人。 五、民國 78 年 7 月及 9 月 分別新成立南區工程處及中區工程處,以因應新店線、 板橋線及木柵線、淡水線工程進行全面施工階段需要, 4 區工程處各設 4 課 2 室,總編制員額增為 104 人。 六、民國 80 年 1 月 為因應捷運系統各路線機電與土木之界面統合工作,移 撥各區工程處聘僱人力 40 人,成立機電系統工程處; 內設系統科、設備科、計管科、物管科、總務科共 4 科,編制員額為 133 人。 各區工程處也配合工程進行順利之需要,修正組織編制 將原本機電課調整為水電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 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埸監督、工務協調、工 程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及工程品質督核、變更設計等業 務), 4 區工程處內設 3 科 3 室(土木科、水電 環控科、工事科、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各區工 程處編制員額仍為 104 人。 七、民國 80 年 4 月 為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之成立 ,移撥捷運局原第五處、第六處員額 188 人至該籌備 處。捷運局因新增聯合開發、風險管理等業務需求,接 續成為第五處,共設 14 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 人 。 八、民國 82 年 6 月 為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原人事室( 二)改設「政風室」,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仍設 14 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 人。各區工程 處設 3 科 4 室,編制員額各為 104 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 4 科 4 室,編制員額為 133 人。 九、民國 92 年 4 月 配合捷運工程進展,進行組織重整,並經臺北市政府 9 2 年 4 月 24 日公布訂定(廢止)本局組織編制,修 正部分單位名稱,仍設 14 個單位,編制員額減為 546 人。 。 各區工程處設 3 科 4 室,編制員額各為 104 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 4 科 4 室,編制員額為 133 人。 第二節 防災體系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 修組運作補充事項,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期間之指揮 與調度。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 以為因應。 (二)與「災害防救中心」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 災專線電話及電腦災情傳遞系統暨電子郵件之聯繫。 (三)本局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 關人員,而以中華電信「一呼百應」系統,透過手機 錄下語音訊息迅速傳遞,以利災害等緊急事件即時之 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一)配合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 組」,包含颱風、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人員則依 規定通知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 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 待通知,主動到達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局(處)緊急應 變小組等完成進駐,並配合「工程搶修組」展開各項 緊急應變措施,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工務所及施工 標,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 揮官報告。 (二)督導所屬地區工程處參與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 間之運作暨通報水利署及臺北縣政府等相關單位。
  • 第二編 捷運工程災害 第一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 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安衛月會中實施防災宣導。 二、各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乙次防颱防汛 及防災(工程災害)緊急救援演練。 三、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各項作業。 四、消防局災情傳遞系統操作講習。 第二節 防救設施整備 一、本局各工程處緊急救援設備數量統計表。 二、本局救災車輛、機具、人力動員能量表。 三、各工程處每月定期更新臺北市防救災資源資料管理系統。 第三節 臺北市及臺北縣互相支援及擴大區域性的救災資源整合 一、依本府 93 年 9 月 17 日頒訂「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 (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有效運用本府救災資源 。 二、督導所屬各工程處辦理防颱防汛高司作業及實兵演練評 比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臺北市 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三、捷運工程於臺北縣境內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 由臺北縣政府指揮救災,捷運局所屬地區工程處配合相 關作業。第四節風災預防因應措施本局配合消防局通知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時機( 1 級開設)為中央氣 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 18 小時後 進入颱風 7級暴風圈範圍或風雨逐漸強度加大,研判可 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時。 第五節 水災預防因應措施 一、市府接獲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3 級開設時,或經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通知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3 級 開設時,本局配合採取預防因應措施。 二、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消防局通知(1 級開設) ,本局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1)本市轄區內雨量站 1 小時累積雨量達 40mm, 且 連續 3 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mm,並向中央氣象局 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 24 小時累積降雨 達 350mm 以上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 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並向中央氣象局諮 詢有持續降雨時。 三、施工廠商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 計畫並確實執行。 第六節 地震後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並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二、中央氣象局發 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 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 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 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 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消防局通知(1 級 開設),本局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 地震後之處置作業」 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1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 除防洪管制」辦理。 第八節 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規定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50 安全衛生及環保」辦理。 第九節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 捷運工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51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辦理,如工程災害 嚴重,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則依「捷運 工程重大災害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節 易致災之高風險地點維護管理與搶救。 依本局高危險工作項目管制(範例)由各工程處依工程特性 制定其「捷運工程施工期高危險工作項目加強管控作業」程 序書。 第二章 災害應變 第一節 編組架構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架構 (一)本局指揮部: 1.天然災害來襲前,為防範捷運工地發生災害,指揮 部由局長及副局長負責救災之指揮,並將捷運工程 局緊急應變小組地點設在本局 15 樓。 2.指揮部之人員編組含局長、副局長、指揮調度組、 執行小組及指定之同仁。 (二)工程處指揮中心:天然災害由工程處指定適當地點為 指揮中心,其任務編組自行編定,發生重大意外事故 時,所轄工地由工程處處長擔任指揮官,並於鄰近地 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救災作業。 (三)工務所指揮中心:於工務所為工務所主任辦公室,其 任務編組自行編定。 二、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1.接獲市府通知後,本局參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 值人員第 1 班,限於 1 小時內到達該中心報到 。 2.本局輪值人員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 (1)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 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 保處、技術發展處等高參,依序輪赴臺北市災害 應變中心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分日 、夜 2 班值勤。 (2)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召開災害防救會報( 每日 9 時及 21 時),局長得指定代理人或由 上述輪值人員依排序通知本局兩位副局長、總工 程司、主任秘書及兩位副總工程司等人員,進駐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 3.市府機電小組輪值人員:由本局機電小組聯絡人通 知該組輪值人員,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參與輪值 。 4.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位置設於本局 15 樓配合「工 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1)指揮部: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副局長襄助指揮官 。 (2)指揮調度組: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 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 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資產及財務管 理室主任、路權室主任輪值擔任。 (3)執行小組: 甲組:由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 計畫管理課、安衛防災課課長暨綜合規劃 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 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指定 1 位課長參與 輪值,於本局 15 樓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 小組分日、夜 2 班值勤,每班乙員,掌 握災情,督導防災人員作業。 乙組:由工務管理處男性工程司擔任,每班 2 員於本局 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值勤, 負責彙整各工程處定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 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 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應於每日 7 時及 19 時前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 程搶修組0000災害防救會報資料」以 電子郵件傳送工務局彙整,及配合臺北市 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 並陳報各地災情,(乙組輪值人員最末班 輪序人員第 1 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第 2 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 (4)行政支援:由秘書室 2 名同仁納入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並提供熱食等行政作業,另請該室自行排 訂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如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 值勤人員開始值勤。 (5)值勤時間:日班由 AM08:00 至 PM20:00, 夜 班由 PM20:00 至翌日 08:00 止。 (6)值勤人員應遵照本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 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確實值勤。 (二)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1.天然災害工程處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並應於災害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 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 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合局本部作業及 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2.負責縣轄段工程之工程處參加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之運作並派出執勤人員,進駐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 3.應自行訂定工程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並將增列各工程處與水利署、臺北縣政府、當地鄉 鎮公所、轄區管線、消防、醫療單位、臺鐵、地鐵 、捷運公司及本府相關區公所之緊急應變小組等聯 絡電話,颱風來臨前如有介面請相關單位互相聯絡 及支援體系嚴加戒備,以防範強風豪雨確保捷運在 建工程及捷運路網正常營運。 4.工程處應於「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內,增訂章 節納入施工標遭遇重大工程災害時之應變作業,並 依工程特性制定其「捷運工程施工期高危險工作項 目加強管控作業」程序書。 5.工程處應督導廠商落實防洪計畫並於辦理防颱防汛 演練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 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 局、臺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 習。 三、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 工務所自行訂定任務編組,配合工程處作業,並增訂如 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而成立前進指揮所時,相關配合救 災之應變作業。 第二節 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颱風)來臨前之作業 (一)局本部: 1.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網站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 及豪大雨特報等(豪大雨特報之定義詳附件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 雨」及「超大豪雨」定義)。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本局以制式表 格電傳各工程處加強戒備,並適時將中央氣象局傳 真資料,傳送各工程處加強警戒,做好防颱防汛準 備。 3.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臺北市災 害應變中心或消防局通知,本局工務管理處安衛防 災課籌備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防汛 等業務,土木建築課及機電系統課就業管範圍內, 掌握實況,並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 表」稽查施工標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確實掌握施工 現場實際狀況。 (二)工程處: 1.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及臺北 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應立即督 導各工務所,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工作。 2.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依「 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檢查各施工 標各項安全措施。 3.各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除依「防颱防汛各項安 全措施加強檢查表」完成安全措施檢查工作外,尤 應注意: (1)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 統之功能(含足夠數量之抽水設施),並留存紀 錄。 (2)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發電機、抽水機水 管、燃料油於工區待命,機具上車備妥,沙包、 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3)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 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定。 (4)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 之,或將其拆卸放倒,唯物件需固定綁妥。 (5)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 倒之虞者,應予綁妥固定。 (6)開挖部份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 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隨時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 排洩情形。 (7)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 供電線路,且須架空綁妥防止其泡水,以免發生 感電事件。 (8)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 訊設施,以為因應。 (9)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 免危害工地。 (10)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二、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一)局本部: 1.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 本局相對應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 2.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緊急應 變小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 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3.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 災害,應先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利用本市重大災害 緊急通報紀錄表陳報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消防局 外,亦應上傳輸入災情傳遞系統。 4.掌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隨時向局長 回報,有無災損均需每 3 小時定期以災情傳遞系 統暨電子郵件或傳真填妥「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 人員及裝備速報表」回報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及消防局(電腦網路正常時傳真機備用)。 5.承轉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 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相 關作業,協調相關工程處、工務所處理緊急搶救及 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相關事宜。 6.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 小時前彙整各 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7.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 害),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由局 長於口頭通報市長時,同時請示同意本局再通報至 交通部後,若事發當時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則 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至交通部路政司,並登錄 至值勤工作日誌,若於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以外之時 間,則由工管處負責通報至交通部路政司。其所使 用之通報單詳如附件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 害通報單」。 (二)工程處: 1.配合局本部成立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2.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 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 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3.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災害,應先 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利用本市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紀 錄表,隨時陳報局本部執行小組外,應每 2 小時 電話回報或聯絡。緊急狀況應保持每 1 小時續報 乙次。 4.掌握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每日 1 時、4 時、7 時、10 時、13 時、16 時、19 時、22 時各 乙次,按「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 表」提前半小時填列統計後以電子郵件傳至局本部 執行小組彙整。 5.承轉局本部執行小組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 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 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事宜。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鄰近工地支援, 並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報請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工程搶修組」支援救災,如屬縣轄段工程,需與 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 其指揮及救災。 7.營運路段由該負責興建之工程處與捷運公司、臺鐵 、地鐵等單位保持聯繫,必要時協助支援救災。 8.各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 救行動時,應注意物體飛落、高壓電線斷落、墜落 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安全鞋等 防護具。 9.工地工務所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 材及急救裝備,並使每一工作同仁瞭解存放位置及 急救方法。 二、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一)局本部: 1.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本局執行小組 最後 1 班輪值人員,需將各工程處、工務所災損 情形彙整,優先運用災情傳遞系統並將「本市重大 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之結報,利用防 災專用電子信箱將傳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及消防局。 2.颱風過後翌日由執行小組最後 1 班將災損情形, 綜簽陳核並影送土木建築課及機電系統課,繼續追 蹤災後施工復舊狀況。 (二)工程處: 1.配合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彙整各工務所 災損情形,並按「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 備速報表」之結報填列並陳核後報局。 2.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 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 3.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 確實統計回報。 4.各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1)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 促廠商立即復原外,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 電、溺水等危險。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 水、湧水及其變化等,以防止龜裂、湧水等危險 狀況發生。 (4)對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 鋼索等,應重新實施安全狀況檢查。 5.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後續事宜。 第三節 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 一、災情蒐集及通報方式 (一)各單位按本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定時向災害應 變中心回報災情。 (二)各單位對災情通報、蒐集應確實迅速,每次災情通報 以累積方式傳遞,修正部分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 以※記號標示。 (三)各單位以市府通報格式(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 及裝備速報表)定時向本局回報,本局彙整後向災害 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蒐集各單位災情後,每日 1 時、 4 時、7 時、10 時、13 時、16 時、19 時、 22 時應向市府災害應變中心及消防局通報災情,於 附表上註明第○次通報,最後1次應填寫結報。 (五)本局各單位如遇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 、優先性災情,應先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利用本市重 大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即時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亦應使用災情傳遞系統轉通報臺北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消防局。 (六)本局各單位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銷時,填報「本 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之結報,以 利彙整提報市府。 第四節 災害搶救 一、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 。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二、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 容辦理後續事宜。 第五節 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各工地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及使用,需實施安全檢查, 防止造成工地二次危害。 第六節 支援救災規劃 附近各施工標相互支援車輛、機具、人員做救災作業,並配 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第七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人員疏散與救生任務,緊急通報 119 勤務中心請求援助。 第八節 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建立以局本部及工程處之分層發言權責制度,各層級之 說明範圍、內容及人選, 建立發言人制度,並辦理發言人專業訓練課程。 二、依本局 92 年 9 月 25 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由各單位落實執 行。 第三章 災害善後重建 第一節 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第二節 建立災後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一)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 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管。 (二)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 資訊,尋求市民支持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一)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二)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一)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助及 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二)捷運工程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成立專案委員 會進行全面檢討,製作捷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 傳承。 (三)損鄰事件處理,則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17 損鄰事件處理」辦理。 四、承攬廠商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三節 附錄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二、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三、臺北市災害應變作業流程表。 四、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五、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六、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 七、本市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 八、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情彙計總表 九、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 十、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通報單。 十一、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 豪雨」及「超大豪雨」定義。 十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十三、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十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十五、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十六、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 。 十七、重大災害災情救助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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