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捷運工程局 101 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 壹、使命 建構安全的捷運建設、追求人本的捷運系統、造就優質的捷運工程、 推動永續的捷運環境,打造世界級的捷運新都會。 貳、願景 優質建設、效率捷運、臺北悠遊行。 參、施政重點 一、持續推動新莊線忠孝新生站經東門站至古亭站工程:土建及水電 環控工程施工、系統整合測試、初勘、履勘及完工通車營運暨工 程結算驗收作業。 二、全力推動信義線及松山線工程:持續進行土建、軌道、水電、環 控工程(完成消防檢查)及共同管道施工;辦理全線機電系統工 程設備製造及電聯車製造與組裝,信義線機電系統工程設備安裝 、測試作業。 三、全力推動環狀線第一階段工程及土城線延伸頂埔段工程土建施工 監造及機電系統工程細部設計作業。 四、全力推動「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工程:進 行土建工程、招標與施工作業;辦理機電系統工程細部設計。 五、全力推動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捷運線三重至臺北段工程:持續進行 三重至臺北段土建工程施工作業。 六、持續辦理「臺北兒童新樂園」遊樂設備工程細部審查作業。代辦 明水路、北安路、民權東路 2、3 段、承德路三段、東華街路平 專案施作及「臺北藝術中心」工程。 七、進行信義線東延段及萬大線第一期土建工程細部設計、都市計畫 變更及用地取得,萬大線第一期機電系統工程招標及細部設計作 業,信義線東延段機電系統增購案。 八、持續辦理南北線、民生汐止線、安坑線、三鶯線、社子士林北投 區域輕軌路網、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桃園捷運綠線等可行性 研究、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配合中央審議作 業。 九、持續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各基地土地開發計畫、市府委託代辦市有 土地都市更新案、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東半街廓)開 發興建及環狀線開發基地投資人甄選;「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場站土地開發」技術協助服務案。完成新莊線 大橋頭站西側聯合開發區(捷一)協議價購、用地取得作業及完 成環狀線第一階段工程各車站及車站間穿越用地取得地上權、註 記補償及墩柱用地取得所有權補償作業。 十、更新工程處及工務所光纖資訊網路,建置 BIM 作業 GIS 平台 、推動施工技術文件電子簽章,提升工程作業品質與工務管理作 業效率,重新規劃整體資訊入口平台、持續推廣知識管理及學習 型組織運作,以利捷運技術諮詢服務、捷運技術專業訓練及工程 專業技術叢書之編印。
-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五、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六、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 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 產、人員、安全。 第二章 組織及防災體系 第一節 組織沿革 一、民國75年 6月27日 成立「臺北市政府捷運系統工程局籌備處」,設 9個單位,總員額為67人。 二、民國76年 2月23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正式成立,設13個單位,總員額為 562人。 三、民國77年 2月 為執行木柵線及淡水線等工程施工任務所需,成立東區工程處及北區工程處,各 設 4課 2室,編制員額各為57人。 四、民國78年 3月 本局增設「第六處」及「品保中心」分別辦理聯合開發及工程品質管理有關業務 ,設15個單位,總員額為 740人。 五、民國78年 7月及 9月 分別新成立南區工程處及中區工程處,以因應新店線、板橋線及木柵線、淡水線 工程進行全面施工階段需要, 4區工程處各設 4課 2室,總編制員額增為 104人 。 六、民國80年 1月 為因應捷運系統各路線機電與土木之界面統合工作,移撥各區工程處聘僱人力40 人,成立機電系統工程處;內設系統科、設備科、計管科、物管科、總務科共 4 科,編制員額為 133人。 各區工程處也配合工程進行順利之需要,修正組織編制將原本機電課調整為水電 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埸監督、工務協調 、工程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及工程品質督核、變更設計等業務), 4區工程處內 設 3科 3室(土木科、水電環控科、工事科、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各區 工程處編制員額仍為 104人。 七、民國80年 4月 為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之成立,移撥本局原第五處、第 六處員額 188人至該籌備處。本局因新增聯合開發、風險管理等業務需求,接續 成為第五處,共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人。 八、民國82年 6月 為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原人事室(二)改設「政風室」,辦 理政風事項。 本局仍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人。各區工程處設 3科 4室,編制員額各為 104 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 4科 4室,編制員額為 133人。 九、民國92年 4月 配合捷運工程進展,進行組織重整,並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2年 4月 24日公布訂定(廢止)本局組織編制,修正部分單位名稱,仍設14個單位,編制 員額減為 546人。 另根據本局組織規程之規定先後成立東區、北區、南區、中區、機電系統等五個 工程處,除機電系統工程處為員額 133人外,餘四區工程處各置員額 104員。 第二節 防災體系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及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配合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期間之指揮與調度。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因應。 (二)與本府消防局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及電腦災情傳遞 系統暨電子郵件之聯繫。 (三)本局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關人員,而以中華電 信「一呼百應」系統迅速傳遞訊息,以利災害等緊急事件即時之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一)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包含颱風、水災、地震等 天然災害,人員則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 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等完成進駐,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工務所 及施工標,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二)督導所屬地區工程處參與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運作暨通報。
- 第二編 捷運工程災害 第一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 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安衛月會中實施防災宣導。 二、各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 1次防颱防汛及防災(工程災害)緊 急救援演練。 三、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各項作業。 四、本局每年辦理本府消防局災情傳遞系統操作及本局應變小組執勤注意事項之講習 。 五、本局秘書室配合國家防災日辦理防火、防震等防災演練及講習。 第二節 防救設施整備 一、本局各工程處緊急救援設備數量統計表。 二、本局救災車輛、機具、人力動員能量表。 三、各工程處每月定期更新臺北市防救災資源資料管理系統。 第三節 本市及新北市互相支援及擴大區域性的救災資源整合 一、依「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有效運用本府救災資源 。 二、督導所屬各工程處辦理防颱防汛高司作業及實兵演練評比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 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北市水利及下水道局、臺 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三、捷運工程於新北市境內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由新北市政府指揮救災, 本局各工程處配合相關作業。 第四節 風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當颱風來襲,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除督導所 轄各施工標廠商加強工區周遭排水系統之巡查外,亦配合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 設,成立本局及各工程處內部緊急應變小組,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救災 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第五節 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除督導所轄各施 工標廠商加強工區周遭排水系統之巡查外,亦配合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 ,成立本局及各工程處內部緊急應變小組,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 二、施工廠商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計畫並確實執行。 第六節 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請各工程處設置 1個通報窗口,負責將 工地災情電話口頭通報至工務管理處安衛防災課課長彙整後,第一報及有災情時 由工務管理處以簡訊通報本局局長及長官知悉。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 2級開設), 本局及各工程處配合成立內部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1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辦理。 第八節 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規定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50安全衛生及環保」辦理。 第九節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 捷運工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51緊急及意外事故處 理作業」辦理。 第十節 易致災之高風險地點維護管理與搶救。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26「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及監督作業」及QSOP -R7013「風險管理作業」確實執行。 第二章 災害應變 第一節 編組架構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架構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地點為本局15樓,並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 」之指揮運作。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甲、乙組)及行政支 援等,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於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一、二級開設 1小時內,到達 值勤。 (一)指揮部: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之指揮與調度 事宜,並參加 市長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 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 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 總工程司或 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依本府 101年 8月 8日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災害防救應變 整備督導計畫」有關本局抽檢作業之督導官,由本局主任秘書及3位副總 工程司依序輪流率隊,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 表」,於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赴各工程處檢查其落實災害防救措施執行 情形,以強化本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效能,並提升應變能力。本檢查作業 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由該時間之執行 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查作業。 (三)高參組:分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 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 上且經本府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配合 「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分日、夜 2班值勤。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於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一級開設 1小時內到達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報到。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局及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 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及路權 室主任、副主任擔任,於本局15樓值勤。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 援事宜(南、中工程處支援臺北市,北、東工程處支援新北市)。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各項災情狀況及處理情形,若有災情 發生時,督導執行小組(甲、乙組)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 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 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 ,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 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A、EMA2-5 1-B 、 EMA2-51-C之規定辦理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災害防救會報通知,指揮調度 組立即陳報 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出席會議,則立即通 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甲組):由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機電系統課 、計畫管理課、安衛防災課等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 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路權室等單位指定 1 位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同仁,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 班值勤,並掌握災情,督導防災人員作業。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八之規定,彙整各工程處提送 之市長預備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資料,並督導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 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府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及派 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 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當日輪值同仁請示當日輪值督導官確認檢查時間後 ,陪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其防救災整備及搶救情形。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六)執行小組(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指派 2名工程司及聯合開發處指派 1 名工程司擔任,每班 3員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 ,負責彙整各工程處及聯開工地定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 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 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災害防救會報資料 」以電子郵件傳送工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 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1.確實掌握各工程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之時間,並登錄於工作日誌上。 2.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確 實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將災情彙計總表、工程搶修組機具能 量統計表、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等辦理通報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府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等單位,並於本府消 防局災情傳遞系統隨時將實際災情建檔及填列辦理情形。 3.值勤中,若有災情發生時,於每日上、下午 1、 4、 7、10時,將災情 、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 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4.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 組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以e-mail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以簡 訊通知前揭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5.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6.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7.執行小組(乙組)作業事項,另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 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規定說明。 8.乙組工務管理處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第 2人辦理 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七)行政支援: 1.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以提供熱食及駕 駛等行政作業,並排定行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 連絡電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2.另由於局長及副指揮官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或至工地 巡視,其司機一併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3.以上所有工職人員請秘書室依勞基法之規定,於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24小時內報本府勞工局備查。 值勤時間為日班由 08:00至 20:00,夜班由 20:00至翌日 08:00止。值勤 人員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確實值勤。 二、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1.由工程處指定適當地點為指揮中心,其任務編組自行編定,發生重大意外事故 時,所轄工地由工程處處長擔任指揮官,並於鄰近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 救災作業。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於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 1小時內到達 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報到。 2.天然災害工程處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並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 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合本局作業及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3.負責新北市工程之工程處參加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並派出執勤人員,進 駐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4.應自行訂定工程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增列各工程處與水利署 、新北市政府、當地鄉鎮公所、轄區管線、消防、醫療單位、台鐵、高鐵、捷 運公司及本府相關區公所之緊急應變小組等聯絡電話,颱風來臨前如有介面請 相關單位互相聯絡及支援體系嚴加戒備,以防範強風豪雨確保捷運在建工程及 捷運路網正常營運。 5.工程處應於「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內,增訂章節納入施工標遭遇重大工程 災害時之應變作業,並依 EMA2-26「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及監督作 業」及QSOP-R7013「風險管理作業」確實執行。 6.工程處應督導廠商落實防洪計畫並於辦理防颱防汛演練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 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北市水利及下水道局、 臺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7.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時間為日 班由 08:00至 20:00,夜班由 20:00至翌日 08:00止。 三、監造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 監造工務所自行訂定任務編組,配合工程處作業,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於本府消 防局簡訊通知二級開設 1小時內到達緊急應變小組報到,並增訂如有發生重大意 外事故而於監造工務所主任辦公室成立前進指揮所時,相關配合救災之應變作業 。監造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時間 為日班由 08:00至 20:00,夜班由 20:00至翌日 08:00止。 第二節 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颱風)來臨前之作業 (一)本局: 1.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網站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及大雨特報等(大雨 特報之定義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雨 」及「超大豪雨」定義)。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本局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各工程 處加強戒備,並適時將中央氣象局傳真資料,傳送各工程處加強警戒, 做好防颱防汛準備。 3.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消防 局通知,本局工務管理處安衛防災課籌備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 防汛等業務,土木建築課及安衛防災課就業管範圍內,掌握實況,並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示之「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 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稽查施工標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確實掌握施工現 場實際狀況。 (二)工程處: 1.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 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應立即督導各工務所,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工 作。 2.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 本府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示之「因應颱風 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檢查各施工標各 項安全措施。 3.各工程處應督導所屬監造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除依「防颱防汛各項 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完成安全措施檢查工作外,尤應注意: (1)監造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 夠數量之抽水設施),並留存紀錄。 (2)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發電機、抽水機水管、燃料油於工區待 命,機具上車備妥,沙包、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3)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 定。 (4)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 ,唯物件需固定綁妥。 (5)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綁妥 固定。 (6)開挖部份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 隨時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 (7)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線路,且須架空 綁妥防止其泡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8)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訊設施,以為因應。 (9)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 (10)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二、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一)本局: 1.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本局相對應成立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 2.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工程處應依 EMA2-51「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作業」,立即以簡訊通報本局及該處長官,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 處置。 3.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災害,應先利用電話 通報災情並利用本市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陳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 本府消防局外,亦應上傳輸入災情傳遞系統,並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 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 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4.掌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若有災情發生時,於每日上、下 午 1、 4、 7、10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以簡訊通報 「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有無災損均需每 3小時定期以災情傳遞系統暨電子郵件或傳真填妥「 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回報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 本府消防局(電腦網路正常時傳真機備用)。 5.承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 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相關作業,協調相關工程處、監造工務所處理 緊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相關事宜。 6.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 ,以提供局長報告。 7.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 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A、EMA2-5 1-B 、 EMA2-51-C之規定辦理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二)工程處: 1.配合本局成立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2.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51緊 急及意外事故處理作業」規定,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 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3.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災害,應先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 利用本市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隨時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外,應 每 2小時電話回報或聯絡。緊急狀況應保持每 1小時續報 1次。 4.掌握各監造工務所陳報之災情,每日 1時、 4時、 7時、10時、13時、 16時、19時、22時各 1次,按「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 表」提前半小時填列統計後以電子郵件傳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5.承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 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事宜。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所轄鄰近捷運工地支援,並陳報本局 緊急應變小組報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支援救災,如屬新 北市工程,需與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其指 揮及救災。 7.營運路段由該負責興建之工程處與捷運公司、臺鐵、高鐵等單位保持聯 繫,必要時協助支援救災。 8.各監造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 意物體飛落、高壓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 帽、安全鞋等防護具。 9.工地工務所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並使 每一工作同仁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三、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一)本局: 1.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最後 1班輪值人員 ,需將各工程處、工務所災損情形彙整,優先運用災情傳遞系統並將「 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之結報,利用防災專用電子 信箱將傳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及本府消防局。 2.颱風過後翌日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乙組最後 1班將災損情形, 綜簽陳核並影送土木建築課及機電系統課,繼續追蹤災後施工復舊狀況 。 3.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 組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以e-mail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由該 小組彙整後,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 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4.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 議(含策進作為),會議紀錄副知本局,並於上午12時前e-mail「○○ 颱風等天然災害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至工管處彙整後,以 簡訊通報相關長官最新辦理情形,並送品保處辦理本局高風險事項之追 蹤列管等後續事宜。 (二)工程處: 1.配合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彙整各工務所災損情形,並按「本市 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之結報填列並陳核後報局。 2.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 狀況。 3.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級開設後 1小時內,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以e-mail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4.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 含策進作為),會議紀錄副知本局,並於上午12時前e-mail「○○颱風 等天然災害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至工管處彙整。 5.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6.各監造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1)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廠商立即復原外, 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化等 ,以防止龜裂、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4)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鋼索等,應重新實施安 全狀況檢查。 7.各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後續災後復舊事宜。 第三節 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 一、災情蒐集及通報方式 (一)各單位按本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定時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 (二)各單位對災情通報、蒐集應確實迅速,每次災情通報以累積方式傳遞,修 正部分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 (三)各單位以市府通報格式(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定時 向本局回報,本局彙整後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蒐集各單位災情後,每日 1時、 4時、 7時、10時、13 時、16時、19時、22時應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府消防局通報災情,於 附表上註明第○次通報,最後 1次應填寫結報。 (五)本局各單位如遇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優先性災情,應先 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利用本市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即時通報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亦應使用災情傳遞系統轉通報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及本府消防局。 (六)本局各單位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銷時,填報「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 員及裝備速報表」之結報,以利彙整提報市府。 第四節 災害搶救 一、立即督導各監造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損狀況確實 統計回報。 二、各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內容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第五節 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各工地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及使用,需實施安全檢查,防止造成工地二次危害。 第六節 支援救災規劃 附近各施工標相互支援車輛、機具、人員執行搶救災作業,並配合「工程搶修組」之 指揮運作。 第七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人員疏散與救生任務,緊急通報 119勤務中心請求援助。 第八節 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由各 單位落實執行。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有關災情處理之新聞發布應依「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章 災害善後重建 第一節 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第二節 建立災後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一)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 管。 (二)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資訊,尋求市民支持 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一)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二)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一)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問及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二)捷運工程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討,製 作捷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傳承。 (三)損鄰事件處理,則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17損鄰事件處理」辦理。 四、施工廠商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三節 附錄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二、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三、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通報單。 五、○○颱風等天然災害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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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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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工字第103326231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