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SARS民間捐款(以下簡 稱本捐款),俾有效監督及管理本捐款,以使捐款能發揮最大效益,特設臺北市SAR S民間捐款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置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消防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等協助防疫及疫災後復原相關局處首長八人。 (二)捐款人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 (三)會計師、律師代表共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捐款之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均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任。
- 六、本捐款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民間SARS捐款。 (二)本捐款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 七、本捐款之運用原則: (一)捐款人已指明特定受贈人(單位)或具體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使用。 (二)捐款人未指明特定受贈人(單位)或具體用途者,將運用於SARS、相關新興及再 浮現傳染病(例如H1N1、H5N1新型流感等)之防疫、醫療、救助及災後重建等相 關事宜。 (三)其他因應SARS、相關新興及再浮現傳染病(例如H1N1、H5N1新型流感等)之疫情 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 八、本捐款於市庫代理銀行存儲孳息。
- 九、本捐款之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本捐款之收支及支用細目由本委員會定期公告。
-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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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300700號函自104年8月3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