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SARS民間捐款(以下簡 稱本捐款),並有效監督及管理本捐款,以使捐款能發揮最大效益,特設臺北市SAR S民間捐款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捐款之運用方針及計劃之審議。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 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每任任期為 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一)本府主計、財政、研考、衛生、消防及社會等協助防疫及疫災後復原相關局處首 長共六人。 (二)會計師、律師代表共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及捐款人代表各一人。
- 四、本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社會局派員兼任之。
- 六、本捐款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民間SARS捐款。 (二)本捐款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 七、本捐款之運用原則: (一)捐款人已指明特定受贈人(單位)或具體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使用。 (二)捐款人未指明特定受贈人(單位)或具體用途者,將運用於SARS醫療、預防 、救助及疫後重建事宜。 (三)其他因應SARS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 八、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相關費用項 下支應。
- 九、本捐款於市庫代理銀行存儲孳息。
- 十、本捐款之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一、本捐款之收支及支用細目由本委員會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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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0
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管理運用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02655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