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優待老人、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必 要陪伴者一人(以下簡稱陪伴者)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以宏揚敬 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一年(但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前已設籍臺北市者,不 在此限)之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 三、執行分工: (一)本府社會局:規劃敬老卡之發行、每月彙整異動名冊、辦理老人乘車優待補助費 用撥款及查核、督導發放單位辦理發放票證及有關協調聯繫與諮詢等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協助本府社會局督導發放單位辦理發放票卡與諮詢等事宜。 (三)臺北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查驗證件、票卡驗收、發放票卡、身分總清查與諮 詢等事宜,並得轉請里辦公處協助相關事宜。 (四)里辦公處:協助發放票卡及每年定期之總清查。 (五)本府交通局:會同社會局規劃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發行與諮詢事宜、督導協調臺 北智慧卡票證公司發行票卡相關事宜、負責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補助費用辦理 撥款。 (六)臺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票證公司):負責印製記名票卡、建檔 造冊、票卡補發作業、建置及維護系統相關事宜。
- 四、作業程序 (一)發放單位(臺北市各區公所、裡辦公處) 1.受理申請、查驗證件、票卡驗收、票卡發放、核對統計實領人數、未發放票卡 之保管。 2.定期將申請書整理、造冊送交本府社會局轉票證公司。 (二)製卡單位(票證公司) 1.印製申請書 2.製作記名票卡、建置及維護系統相關事宜 3.定期將製作完成之票卡及名冊送交各區公所。 4.每月依本府社會局提供之異動資料,更新展期資料。 5.處理票卡相關問題,包括逾期未辦理展期之補救作業、票卡補發作業、退卡作 業、票卡掛失作業等。 6.接受本府相關單位及使用者查詢票卡相關問題。 7.每月根據電腦計次使用數依補助單位分別提供報表予本府社會局與本府交通局 。
- 五、票卡使用原則 (一)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搭乘聯營公車及捷運需隨身攜帶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供身份 查核。 (二)免費次數不累計:敬老卡及愛心卡於公車部分依規定每月有固定免費優待六十次 ,免費次數不累計至次月,每月均重新起算,超過免費部分由自行加值之電子錢 包內按優待票價扣款。 (三)具有加值功能:「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可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以增加電 子錢包可使用額度。 1.人工加值:請於貼有「 」 標誌之便利超商或各捷運站旅客詢問處或其他 指定 地點辦理加值。 2.自動加值:請於各捷運站及貼有「 」標誌之停車場自動加值機辦理加值。 (四)具有查詢功能:持卡人可利用區公所、貼有「 」 標誌之便利超商查詢機查 詢 票卡可用金額及捷運車站之票卡查詢機查詢可用金額及剩餘次數。 (五)愛心陪伴票卡:愛心陪伴票卡限於陪同身心障礙者搭乘時使用,先使用愛心卡, 再緊接著使用愛心陪伴卡方能享有半價優待,單獨使用以一般全票計。 (六)臺北市停管處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設轉乘停車場部分:優待及 計費方式依各停車場公告之相關規定及「臺北IC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規定辦 理。 (七)適用轉乘優惠原則:得比照一般卡享有轉乘優惠,轉乘優惠額度及轉乘優惠方式 依當時適用條件另訂之。 (八)需辦理展期作業:敬老卡及愛心卡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持卡人需於六個月內持卡 至貼有「 」標誌之便利超商或區公所辦理展期作業,每次展期有效期限為六 個月;逾期未辦理展期者,票卡將無法再繼續使用。 (九)逾期未辦理展期之補救程式:若逾期未辦理展期致票卡無法使用,需送至票證公 司重新辦理展期。 (十)身心障礙者如未依規定重新辦理鑑定而致票卡失效者,需重新申請製卡並自付製 卡費。 (十一)身分總清查:每年需接受身分確認,逾期未辦理者,該票卡無法再辦理展期。 (十二)逾期未辦理總清查之補救程序:因逾期未辦理總清查致票卡無法展期者,需親 自至區公所辦理補清查後,並持區公所出具身分證明文件至票證公司辦理。 (十三)票卡失效:因辦理展期或身分總清查後確認身分已不符補助資格時,該票卡完 全失效並且亦無法回復成一般功能之卡片繼續使用。 (十四)票卡補發作業: 1.污損:因故致使票卡版面損壞無法辨識者,應至區公所填寫補發申請書申請 換發,並繳交製卡費、掛號郵資等費用,並繳回污損之票卡。 2.損壞: (1)人為損壞:a.因人為因素致票卡損壞者,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補發 申請單、更換新卡。 b.繳交製卡費、掛號郵資等費用,並繳回損壞之票卡。 (2)自然損壞:a.因非人為因素致票卡損壞者,由票證公司更換新卡。 b.勿需繳交任何費用,但應繳回損壞之票卡。 3.補發所需文件: (1)敬老卡:填寫補發申請書並附彩色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2)愛心卡:填寫補發申請書並附彩色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3)愛心陪伴卡:填寫補發申請書並附彩色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三張。(每 位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一張愛心陪伴卡) 4.製卡天數:十四天 (十五)退卡作業: 1.退卡地點﹕捷運車站旅客詢問處、票證公司或其他指定服務地點。 2.退 卡﹕敬老卡及愛心卡持卡人因遷出、死亡或身分不符等原因需辦理退 卡時,需由持卡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者向各捷運站旅客詢問處或 票證公司提出申請,依「臺北IC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辦理退 費。 3.退 費﹕退費金額僅限於可用餘額,但不包括公車免費搭乘次數及製卡費 ,退卡人必須負擔退卡手續費及郵寄或轉帳費用。 (十六)票卡掛失:票卡遺失持卡人應於發現遺失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票證公司辦理掛 失手續。完成掛失手續前之損失風險由持卡人自行負擔,票卡一經掛失即失效 ,必須重新申請,製卡費需自行負擔。
- 六、停止公車免費次數補助 (一)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將票卡讓與他人使用,一經查獲即停止公車免費次數補助三年 。 (二)持卡人票卡遺失未依限於二十四小時內辦理掛失手續而遭人冒用,一經查獲即停 止公車免費次數補助三年。 (三)冒用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記名票卡除沒收票卡並登記冒用人及票卡持有人資料外, 並依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相關法規處理。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IC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老字第104363490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6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