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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一字第09201853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減收目的: 自九十二年四月下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發生嚴重性呼吸道症候群(以下簡稱SARS )疫情以來,本市商業活動不振、市民生活大受影響,甚而收入減少。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減少本市經濟及社會之衝擊,減輕本市市有房地承租戶及受託者之負擔 ,以期儘速恢復經營及生活能力,繁榮經濟。
  • 二、減收對象: 以下列各款之本市市有房地承租戶、受託者為限,但其為他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 構、金融機構、公用事業機構及廣播電視、電信事業機構不予減收,仍依原應繳金額繳 納: (一)市有房地承租戶。 (二)本市市有零售市場及超級市場承租戶。 (三)捷運地下街承租戶。 (四)依本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之受託者
  • 三、減收標準: 九十二年四月至六月共計三個月期間之租金,一律按原應繳金額減半(即50%)計收。
  • 四、辦理方式: 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收事宜,惟承租戶或受託者業己繳納全額租金者,其應退款項, 由管理機關於爾後應繳租金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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