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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0)北市工建字第90436106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地(街)區及公寓大廈整 體更置美化建築物附設廣告物,依「臺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示範 區執行計劃」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美化更置,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為本市 廣告物示範區: (一)具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區計畫道路兩側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達一○○公尺以上且須更 置商家達五○戶以上之相鄰完整街廓者。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 寓大廈或社區。 (四)其他具完整街區範圍內之建築物。
  • 三、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地(街)區推舉為對口單位之代表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3.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7.示範區都市計劃圖(註明周鄰街道名稱)。 8.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須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之紀錄;屬地(街)區者, 應檢附二分之一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人同意配合 更置美化廣告物之連署書。 9.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建築物暨附設廣告物現況照片。 11.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 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 之一)。
  • 四、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程序:廣告物所有人應檢具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及發票 ,憑據送本局查核合格後核發補助款。 (二)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 (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三)申請案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審核通過者,視年度預算於 該年度辦理;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核通過者,列入下年度編列預算 執行。 (四)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局核定之許可通知書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一 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逾期未更置者不予補助。
  • 五、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違者,由本局依法處理。
  • 六、本作業須知得依本局經費預算執行情形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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