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作業流程,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退稅,訂定本 作業要點。
- 二、退稅案件由納稅義務人親自辦理,或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經 查核電腦檔無欠稅(退稅金額未達壹仟元者,免查欠),即當場開立 退稅憑單,交付納稅義務人或受託人持往台北銀行公庫部駐台北市監 理處窗口兌領現金。
- 三、經查核電腦檔有欠稅或非現場申請案件,應繕造退稅核定單依徵課管 理作業退稅管理系統開立公庫支票郵寄納稅義務人。
- 四、退稅所需週轉金由退稅專戶預先撥存台北銀行公庫部「應付帳款—備 付牌照稅退稅款」帳戶。
- 五、財產稅科派駐臺北市監理處總處及北區分處牌照稅股,每日應各自列 印退稅清冊三份及註銷清冊一份,與退稅憑單第三聯核對無誤後,其 中兩份退稅清冊連同退稅憑單第三聯移送稅務管理科及會計室辦理請 款撥補事宜,其餘保管備查。
- 六、稅務管理科每星期一應將臺北銀行公庫部送處之退稅憑單第二聯登錄 兌領資料檔;資訊室於次月初辦理兌領銷號,並列印未兌領清冊交財 產稅科催兌。
- 七、稅務管理科每週列印退稅回寫徵銷檔異常清冊,交財產稅科釐正徵銷 檔,並應按月陳報退稅明細表;資訊室每月挑出已辦理退稅但尚未銷 號之異常案件供查核辦理。
- 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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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6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變更撤銷案件檢討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稽法乙字第8901683900號函訂定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