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作業流程,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退稅,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退稅案件由納稅義務人親自辦理,或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經查核電腦檔無欠稅 (退稅金額未達臺仟元者,免查欠),即當場開立退稅憑單,交付納稅義務人或受託人 持往台北銀行公庫部駐台北市監理處窗口兌領現金。
- 三、經查核電腦檔有欠稅或非現場申請案件,應繕造退稅核定單依徵課管理作業退稅管理系 統開立公庫支票郵寄納稅義務人。
- 四、退稅所需週轉金由退稅專戶預先撥存台北銀行公庫部「應付帳款─備付牌照稅退稅款」 帳戶。
- 五、機會稅科派駐台北市監理處總處及北區分處牌照稅股,每日應各自列印退稅清冊三份及 註銷清冊一份,與退稅憑單第三聯核對無誤後,其中兩份退稅清冊連同退稅憑單第三聯 移送稅務管理科及會計室辦理請款撥補事宜,其餘保管備查。
- 六、稅務管理科每星期一應將台北銀行公庫部送處之退稅憑單第二聯登錄兌領資料檔;資訊 室於次月初辦理兌領銷號,並列印未兌領清冊交機會稅科催兌。
- 七、稅務管理科每週列印退稅回寫徵銷檔異常清冊,交機會稅科釐正徵銷檔,並應按月陳報 退稅明細表;資訊室每月挑出已辦理退稅但尚未銷號之異常案件供查核辦理。
- 八、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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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9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稽機乙字第09290602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