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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4)北市稽機乙字第09461018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作業流程,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退稅,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退稅案件由納稅義務人親自辦理,或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經查核電腦檔無欠稅 (退稅金額未達壹仟元者,免查欠),即當場開立退稅憑單,交付納稅義務人或受託人 持往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駐臺北市監理處窗口兌領現金。
  • 三、經查核電腦檔有欠稅或非現場申請案件,應繕造退稅核定單依徵課管理作業退稅管理系 統開立公庫支票郵寄納稅義務人。
  • 四、退稅所需週轉金由退稅專戶預先撥存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應付帳款-備付牌照稅退稅 款」帳戶。
  • 五、機會稅科派駐臺北市監理處總處及北區分處牌照稅股,每日應各自列印退稅清冊3 份及 註銷清冊1份,與退稅憑單第3聯核對無誤後,其中兩份退稅清冊連同退稅憑單第3 聯移 送稅務管理科及會計室辦理請款撥補事宜,其餘保管備查。
  • 六、稅務管理科每星期一應將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送處之退稅憑單第2 聯登錄兌領資料檔; 資訊室於次月初辦理兌領銷號,並列印未兌領清冊交機會稅科催兌。
  • 七、稅務管理科每週列印退稅回寫徵銷檔異常清冊,交機會稅科釐正徵銷檔,並應按月陳報 退稅明細表;資訊室每月挑出已辦理退稅但尚未銷號之異常案件供查核辦理。
  • 八、稅務管理科於每年1、4、7、10月之15日前,產出退稅憑單已逾3個月仍未兌領之清冊, 交機會稅科清理。
  • 九、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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