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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客一字第09200845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 客家語言、藝文及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補助範圍: (一) 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 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 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 客家歌謠研習。 (五) 客家城鄉交流活動。 (六) 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 三 補助對象: (一) 個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 (二) 團體:於臺北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申請學術調查研究者,限國內公、私立大學碩、博士研究生或從事客家 研究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 四 補助金額: 依本會當年度補助預算,補助申請者所提活動計畫所需經費之一部。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補助金額詳各年度之補充規定。 個人或團體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總金額占計 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 五 補助原則: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 六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如係個人,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表、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計 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 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 及其他說明資料各二份 (如有磁片或電 子檔亦可併送) 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 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者如係團體,除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外,其他申請 程序同前項個人之規定。 相關申請應填表件,詳附件一至四。 (三) 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 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五) 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 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 ,本會得不予受理。
  • 七 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 小組複審。 (二) 審查小組由三至七人組成,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 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 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 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及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前開關係之一者為該申請案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申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申請案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4 於該申請案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五) 審查結果於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 八 審查考量原則: (一) 對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 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 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 經費運用情形 (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 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 (五) 過去辦理績效。 (六) 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 九 輔助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 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 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 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 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二年內不再受 理其申請: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 實情事者。 2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 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4 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5 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6 未經本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 十 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款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該補助款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會先 行撥付二分之一。 (二) 受補助之申請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 (最遲應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 ,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 經費項目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並依稅法及一般公認之會 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結報。如為接受 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 費明細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 製作方式送本會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一併歸還。 (三) 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 (五)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 舉辦一週前函報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 十一 其他相關規定: (一) 接受本會之補助者,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會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 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 本會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 (如: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 ) 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 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會辦理宣導工作時 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 ,依本會指定之「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及呈現方式 ,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六)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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