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宣導臺北市教育政策及活 化教育新聞,並加強對重大或突發事件的處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為有效處理教育新聞彙整事宜,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設聯絡人負 責相關事宜。 (一)本局新聞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由局長指定人員兼任,各科室專 員擔任業務聯繫窗口。 (二)各機關學校新聞處理,首長應指定合適人員為新聞聯絡人,負 責新聞發言、處理及聯絡事宜。
- 三、各機關學校應適時行銷教育績效,對於重大或突發事件應有危機處理 之標準作業程序。有關新聞處理內容包括: (一)教育政策及重要教育活動之行銷。 (二)教育特色及重要教育措施之發布。 (三)好人好事、溫馨感人事蹟、重要教育成果。 (四)重大或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五)其他重要事件之新聞處理。
- 四、新聞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主動發布新聞時,應考量新聞性及活動準備度,俾 提升媒體新聞採訪與報導的價值。 (二)各機關學校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時,應即時通報本局。 (三)有關媒體採訪有爭議性而尚未形成政策的研議事項時,應審慎 應對,俟時機成熟再對外發布。 (四)各機關學校新聞稿應經首長確認後發送,應審慎核閱新聞內容 ,避免引起爭議之議題。 (五)各機關學校發布新聞,如所擬定新聞稿交由本局統一發布時, 本局為整體教育考量,得就內容增刪補正。 (六)各新聞聯絡人,應經常主動關心媒體報導,掌握內容適時妥善 處理。對於報導正面教育意義值得鼓勵者,得主動陳報首長參 酌。對於負面報導之教育新聞,亦應提報首長,作為教育省思 或檢討改進。如遇報導與事實不符時,應委婉與媒體記者溝通 說明,並視實際狀況考量是否發布新聞稿澄清,或召開記者會 統一對外說明。 (七)各機關學校平時應與媒體記者建立良好的關係,記者採訪時應 親切禮貌接待,提供適當資料,安排適宜場所、設備,以供記 者處理發稿作業,並向採訪記者預告新聞發布時間。媒體記者 到各機關學校採訪時,應安排專人陪同。 (八)對於應保密或保護的個案,應委婉向媒體記者說明,並請其考 量教育與輔導立場,不宜採訪報導。
- 五、重大或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應於第一時間全盤瞭解該事件 事實,並研擬積極因應措施,作成書面資料,立即陳報本局駐 區督學及業務主管科。 (二)一家媒體報導時,業務主管科應通報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並 注意事件發展;二家(含)以上媒體報導時,業務主管科應通 報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持續注意事件 發展;如有重大、機敏、突發或異常事件,業務主管科應立即 通報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持續注意事 件發展。 (三)如有新聞處理必要時,應以新聞出現後三小時內回覆為原則, 與本局新聞聯絡人聯繫,衡酌事實需要,適時發布新聞稿說明 ,並以電話聯繫,確認資料送達。如有必要則召開記者會統一 對外說明、發言。 (四)各機關學校陳報資料應包括事件發展情況、媒體、議會、民眾 反映建言、事件之積極因應作為及利弊得失。 (五)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及新聞聯絡人應 保持手機待機,並與本局密切聯繫。 (六)本局新聞聯絡電子郵件地址:newsedu@mail.taipei.gov.tw, 電話:二七二五六三三八、二七二五六三四0。
- 六、採訪通知及新聞稿紙張大小、書寫及提供方式,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採訪通知及新聞稿格式為國際標準紙張A4直式橫書,字體採標 楷體、十四級字大小、字元間距標準及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且 檔案應支援.doc、 .docx等可文書編輯格式。 (二)為提供媒體完整報導資訊,各機關學校除可自行聯繫記者外, 採訪通知、新聞稿請於活動前二天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以利 轉寄所有平面及電子媒體,便於媒體安排採訪事宜。 (三)各機關學校發布採訪通知及新聞稿,應敘明主題、時間、地點 、活動流程、參加人員及特色等,並加註機關學校名稱、發稿 單位、發稿日期、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為方便媒體聯絡採訪, 應留行動電話。 (四)發表教育成果或舉辦教育活動應詳述活動日期、時間、地點、 活動摘要(簡要經過及特色)。如為有延續性活動、需要民眾 配合或涉及民眾權益者,應於新聞稿內文敘明查詢資料「網址 」及:「如有疑問,請洽○○○先生或小姐,電話」。 (五)活動當天應備有書面新聞稿提供給現場之媒體記者參考,如需 再發布當日活動新聞稿,請備妥電子檔及照片三至五張( JPG 檔,原始檔避免壓縮,無則免提供),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 局轉知各記者。 (六)相關活動如提供媒體有關長官之致詞參考稿,應註明:長官致 詞請以當天講稿為憑。
-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新聞稿,應逕送記者電子郵件信箱,並適時張貼於機 關網站;學校新聞稿則由本局轉寄予記者電子郵件信箱,並適時張貼 於本局網站新聞稿專區。
- 八、為鼓勵積極行銷教育政策、宣揚教育績效,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 於行銷及新聞處理有功之機關學校及個人,得從優獎勵。本局對於各 機關學校優質之新聞稿、刊登於媒體之正面新聞,得就其新聞強度及 影響層面等效益,於每年簽陳同意後,從優敘獎。
- 九、為提昇各機關學校新聞聯絡人新聞處理能力,本局應每年辦理研習或 觀摩。
- 十、採訪通知範例如附件一,新聞稿參考範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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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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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綜字第111302213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社教機構及學校新聞處理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新聞處理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