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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54518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或團體訪問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建構國際化之學習環境,恢弘師生的國際視野,促進臺北市各級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接受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或團體訪問之國際交流活動,特訂定本須 知。
  • 二、各校接受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或團體訪問應符合下列之接待原則: (一)交流城市化、對象普及化: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包括不同國家、地區及城市 之學校;擴大參與對象,可包含學生、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 (二)訊息資訊化、活動系列化:依不同性質與目的以資訊化方式做整體性、延續性之 規劃及聯繫。 (三)方式多元化、內容深度化:結合資訊進行網際雙向交流,分享學校教學成果、促 進學術交流,使參訪活動特色化。 (四)行政專業化、環境國際化:依參訪性質由相關單位統籌辦理,加強學校環境設施 及網站設置雙語化,教育師生國際禮儀及外語溝通能力之提昇。 (五)資源互惠化、經費分擔化:教育國際交流活動為增進彼此情誼及經驗學習,應基 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
  • 三、各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應注意國際禮儀及國際交流程序,並遵守相關行政法規。
  • 四、接受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或團體訪問應規劃訪問程序及重點,參訪活動以不影響正常教 學為原則,另於接待大陸地區學校前,請填寫各級學校接待大陸地區學校事前報告事項 檢核表(如附件)檢核相關事項,核章後留校備查。 相關作業參考事項: (一)準備工作 1.了解參訪學校或團體及性質,成立接待小組統籌規劃接待事宜,明確分工並邀 請家長會或熱心義工參與。 2.聯繫主辦單位掌握正確訪問時間、需求及參訪程序。 3.擬定訪問重點,依學校特色提供資料,並編輯雙語化學校簡介,注意環境衛生 、廁所整潔、校園安全及消防設施之完善。 4.事前完成場地佈置,參訪動線圖、歡迎海報、視訊媒體歡迎詞。 5.依來訪國家、團體之不同,事前蒐集該國或團體之相關資源。 (二)訪問期間 1.學校有關人員迎賓接待,視參訪性質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安排老師、學 生、家長參與有關活動。 2.依參訪國別、地區、團體之不同,得請熟諳當地文化、語言之老師或學生擔任 翻譯及導引的工作。 3.依訪問性質詳訂程序表,安排簡報、座談、參觀等各類相關活動,攝影、拍照 及交換紀念品等。並詳實紀錄參訪過程、會議內容。 (三)訪問結束 1.注意歡送禮節。 2.召開檢討會,檢討此次活動之優缺點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 3.整理成果報告,留校備查。
  • 五、接受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或團體訪問所需經費,各校可結合各方資源,由相關經費勻支 ;亦可視其需求協助代辦各項所需學習項目,其費用由來訪學校或團體支應。
  • 六、各校與國外交流學校簽訂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 約定作業要點辦理。各校若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須依教 育部函頒「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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