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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秘字第0923445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一、依據: 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學校訪問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係依據「臺北市教育國 際交流白皮書」訂定之。
  • 二、目的: 發展多元化的教育國際交流活動,建構國際化的學習環境,提昇師生外語能力,培養學 生開闊的胸襟與恢宏的國際觀,並具備地球村公民之器識與氣質。
  • 三、接待原則: (一)交流城市化、對像普及化: 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包括不同國家、地區及城市之學校;擴大參與對象,可 包含學生、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 (二)訊息資訊化、活動系列化: 依不同性質與目的以資訊化方式做整體性、延續性之規劃及聯繫。 (三)方式多元化、內容深度化: 結合資訊進行網際雙向交流,分享學校教學成果、促進學術交流,使參訪活動特 色化。 (四)行政專業化、環境國際化: 依參訪性質由相關單位統籌辦理,加強學校環境設施及網站設置雙語化,教育師 生國際禮儀及外語溝通能力之提昇。 (五)資源互惠化、經費分擔: 教育國際交流活動為增進彼此情誼及經驗學習,應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
  • 四、作業程序: (一)學校應依本位經營之精神,由學校主辦教育國際交流之行政單位,依照行政程序 縝密籌畫後實施,並向教育局陳報備查。 (二)接受訪問學校應注意國際禮儀及我國內政與外交之相關政策要求,所需必要的外 交手續、國際文教交流程序等,應事先諮詢完備,並嚴守相關行政法規。
  • 五、作業相關事項: (一)準備工作: 1.了解參訪團體及性質,成立接待小組統籌規劃接待事宜,明確分工並邀請家長會 或熱心義工參與。 2.聯繫主辦單位掌握正確訪問時間、需求及參訪程序。 3.依學校特色提供資料及紀念品。 4.擬定訪問重點,充實軟、硬體設備,編輯雙語化學校簡介,注意環境衛生、廁所 整潔、校園安全及消防設施之完善。 5.承辦單位事前完成場地佈置,參訪動線圖、歡迎海報、視訊媒體歡迎詞。 6.依來訪國家、團體之不同,事前蒐集該國或團體之相關資源,展示於參訪會場, 增進彼此情誼。 (二)訪問期間 1.學校有關人員迎賓接待,視參訪性質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安排老師、學生 、家長參與有關活動。 2.依參訪地區國別、團體之不同,請熟諳當地文化、語言之老師或學生擔任翻譯及 導引的工作。 3.依訪視性質詳訂程序表,安排簡報、座談、參觀等各類相關活動,攝影、拍照及 交換紀念品等。並詳實紀錄參訪過程、會議內容。 (三)訪問結束 1.注意歡送禮節。 2.召開檢討會,檢討此次活動之優缺點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編印訪問實錄。 3.撰寫、寄發感謝函。 4.撰編成果報告,報局備查。
  • 六、經費: 由學校相關經費或上級補助款勻支,亦可結合各方資源,如家長會、校友會支援。
  • 七、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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