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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綜字第10536506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學校訪問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建構國際化之學習環境,恢弘師生的國際視野,促進臺北市各級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之國際交流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 二、各校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應符合下列之接待原則: (一)交流城市化、對象普及化: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包括不同國家、地區及城市 之學校;擴大參與對象,可包含學生、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 (二)訊息資訊化、活動系列化:依不同性質與目的以資訊化方式做整體性、延續性之 規劃及聯繫。 (三)方式多元化、內容深度化:結合資訊進行網際雙向交流,分享學校教學成果、促 進學術交流,使參訪活動特色化。 (四)行政專業化、環境國際化:依參訪性質由相關單位統籌辦理,加強學校環境設施 及網站設置雙語化,教育師生國際禮儀及外語溝通能力之提昇。 (五)資源互惠化、經費分擔化:教育國際交流活動為增進彼此情誼及經驗學習,應基 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
  • 三、各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應注意國際禮儀及國際交流程序,並遵守相關行政法規。
  • 四、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應規劃訪問程序及重點,參訪活動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 相關作業參考事項: (一)準備工作 1.了解參訪學校或團體及性質,成立接待小組統籌規劃接待事宜,明確分工並邀 請家長會或熱心義工參與。 2.聯繫主辦單位掌握正確訪問時間、需求及參訪程序。 3.擬定訪問重點,依學校特色提供資料,並編輯雙語化學校簡介,注意環境衛生 、廁所整潔、校園安全及消防設施之完善。 4.事前完成場地佈置,參訪動線圖、歡迎海報、視訊媒體歡迎詞。 5.依來訪國家、團體之不同,事前蒐集該國或團體之相關資源。 (二)訪問期間 1.學校有關人員迎賓接待,視參訪性質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安排老師、學 生、家長參與有關活動。 2.依參訪地區國別、團體之不同,得請熟諳當地文化、語言之老師或學生擔任翻 譯及導引的工作。 3.依訪問性質詳訂程序表,安排簡報、座談、參觀等各類相關活動,攝影、拍照 及交換紀念品等。並詳實紀錄參訪過程、會議內容。 (三)訪問結束 1.注意歡送禮節。 2.召開檢討會,檢討此次活動之優缺點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 3.整理成果報告,留校備查。
  • 五、接受國外學校或團體訪問所需經費,各校可結合各方資源,由相關經費勻支;亦可視其 需求協助代辦各項所需學習項目,其費用由來訪學校或團體支應。
  • 六、各校與國外交流學校簽訂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 約定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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