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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秘字第0923445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依據: 臺北市各級學校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依據「臺北市教育國 際交流白皮書」訂定之。
  • 二、目標: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營造良好的國際化環境,建設臺北市成為世界級城市。 (二)發展多元化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三)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四)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五)培養學生具有開闊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 三、原則: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應依下列之原則處理: (一)交流城市化:交流單位除了以國家名義辦理外,更應積極推動城市對城市的交流 。 (二)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除美加、歐及紐澳外,應加強與中南美 、東歐、非洲等國家及大陸地區之交流。 (三)訊息資訊化:交流活動的訊息傳播應該資訊化並提供便捷且詳細的國際交流資訊 ,方便交流相關人員取得活動訊息。 (四)活動系列化:交流活動依不同性質與目的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是具有延續性、 全年性的活動。 (五)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六)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更可增加國際 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的研究與合作。 (七)行政專責化:各校辦理國際交活動應責成專人統籌業務。 (八)環境國際化:營造環境設施與網站設置雙語化、加強國際禮儀與外語溝通能力之 培訓等,以營造臺北市成為國際化的城市。 (九)經費多樣化:辦理國際交流活動,經費來源除了自籌費用,或爭取除政府補助外 ,儘可能結合各方資源。 (十)資源互惠化:國際交流的活動應該基於資源共享、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應儘量 避免捐助性質的交流,或交流活動過於商業化。
  • 四、程序: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須合於下列程序: (一)諮詢及選擇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學校、教育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 (二)參觀及接洽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學校、教育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 (三)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書(外文契約須附中譯本)。 (四)將簽訂之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書及計劃書報局核備。 (五)與簽約之合作關係學校、教育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辦理海外遊學事宜 (六)海外遊學辦理完畢後須由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雙方開檢討會,共同檢討海外 遊學事宜,並作為日後辦理海外遊學時之參考。 (七)遊學活動結束後,除製作活動紀錄外,並建檔存放,以作為海外遊學之參考資料 。
  • 五、方式: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可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與國外學校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期)。 (二)與國外教育機構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期)。 (三)與國外遊學代辦機構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期)。 (四)與國內遊學代辦機構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期)。
  • 六、項目: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項目如下: (一)外國語言課程訓練。 (二)具文教意義之外國旅遊活動。 (三)外國語言課程訓練暨具文教意義之外國旅遊活動。
  • 七、經費: (一)為確實履行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活動,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並指定相關單 位或人員承辦。 (二)若因活動需要而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不得超收。 (三)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四)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並報局備查。
  • 八、規範: (一)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對象應為:已向各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各級學校、學 術文教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為主。 (二)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教學場所:明列合作學校之教室、語言實驗室、視聽中心、圖書館,以及文化參 訪所需之文教場所。 2.開設班級別:依外語程度編班;每班應以十五至二十名為原則。 3.遊學時間及期數:實際上課期間、每日上課時間及旅遊時間。 4.詳細課程:有關外語聽、說、讀、寫能力之培訓課程,及文化認識與信心培養之 相關輔導活動。 5.師資:教師資格及經歷。 6.經費收支:海外遊學費用及帶團教師之費用。 7.食宿:學校宿舍或校方聯繫之寄宿家庭之安排。 8.醫療保險:所有參與短期語文進修之師生之醫療及旅行平安保險。 9.結業證明:各海外合作高中、學院、大學於高中暑期外語密集課程結束後,對所 有合格結業之學 生,均須頒發「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書」。 10.其他相關事宜:辦理與外國學校建立短期海外遊學合作之學校,必須委託信譽良 好之合法旅遊業者辦理訂購機票、辦理團體簽證,及安排返國前之旅遊行程。 (三)海外遊學計劃書:內容含計畫名稱、海外遊學內容、參與人員、辦理時間表、合 作關係單位(學校、學術文教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之資料、詳細預算、預期成 效及可能之經費來源。
  • 九、其他事項: (一)各項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之執行應不妨礙國內之正常教學活動。 (二)學校辦理短期出國研習以於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在學役男出國,應依「役男 出境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學校應注意合作學校、學術文教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之教學品質與遊學活動 安全,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及海外進修之安全維護。 (四)辦理學校應實施行前講習,介紹合作學校環境、進修課程內涵、海外短期研修安 全守則,及發生意外時緊急聯絡體系等注意事項,並將上述相關資訊印發參加之 學生參考運用。 (五)若由學校組團出國,應有教師或輔導人員負責隨行。活動結束後,應開會檢討改 進缺失,並做成檢討報告陳報教育局。 (六)其他有需協助支援之旅途交通、食宿等事項,應選擇合格立案、信譽良好之業者 代辦,並簽訂契約及辦理旅行平安保險。 (七)有關國內學校學生至外國合作關係單位參加海外遊學時,未成年之學生須有學生 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書,方能進行有關海外遊學事宜。 (八)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議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應同時轉呈教育部並知會各駐 外單位,俾利提供必要之協助。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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