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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捷財字第095702010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考量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投資理財之安全性 、風險性及穩定性,並使本基金之投資理財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本基金資金 之管理與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 二、本基金之投資理財業務由基金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 三、本基金投資理財範圍如后: (一)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六條所列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券。 (三)依「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撥借臺北市政府 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 (四)經政府核准成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 前述各項投資理財總額除第(一)項外,至多不得超過重置基金當時流動性資金二分之 一。
  • 四、本基金於金融機構辦理之定期存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金融機構之逾期放款比例不宜超過本國銀行(含信託投資公司)平均逾期放款比 例。 (二)金融機構之公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際上或國內信用評等均在 BBB級(或相同等級 )以上。 (三)符合前二款之金融機構之利率條件進行比價,擇取利率條件較佳者辦理。
  • 五、本基金投資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其他短期票券,或經政 府核准成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配合資金需求狀況,考量市場利率走勢,投資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其他短期票券,或經政府核准成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 (二)承作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其他短期票券,或經政府核准成 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之機構其公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際上或國內評等均 在 BBB級(或相同等級)以上。 (三)承作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券,金額超 過新台幣二十億元時,為分散風險,應分別向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辦理。
  • 六、本基金撥借臺北市政府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應依「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 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辦理。
  • 七、投資決策方式: 本局資產及財務管理室(以下簡稱資財室)依現金預估表就可運用於投資理財之資金評 估、分析,建議投資理財項目提請本局投資理財審核小組審議,經組員三分之二人數出 席,並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簽報局長核定後辦理。
  • 八、投資收益率應高於本基金專戶存款利率及不低於與該筆投資期間相當之市庫代理銀行定 期存款利率。但如有臨時性、突發性之資金需求,須提前解約時除外。
  • 九、若因捷運系統設備重置支出致有臨時性、突發性之資金需求,須對投資資金提前解約時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比較本要點第三點,各項投資理財項目選擇投資收益最低(或解約損失最小)之 投資項目先行解約。 (二)解約損失若高於短期借貸之成本,得以短期借貸辦理。
  • 十、資金之查核與監督由會計室負責,並隨時將查核結果陳報局長。
  • 十一、投資交易標的之債券、票券或其保管契據之保管事項,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 定辦理。
  • 十二、基金管理單位應每月追蹤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例及信用評等之變化,並於年度終了將 資金運用情形陳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 十三、本作業要點於提報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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