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疫後,為振興臺北 市和平醫院附近地區經濟繁榮、規劃區內各項活動、加速公共工程建設、推動都市更新 建設,特設置臺北市和平醫院振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派本府代表兼任之、執行長由臺北市和平醫院院長兼 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由市長遴聘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三、本會委員就下列委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臺北市中正區里長及社區代表五人至八人(請民政局推薦)。 (三)臺北市中正區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局長。 (七)臺北市中正區衛生所所長。
- 四、本會推動事項如下: (一)地方環境改善規劃之協助事項。 (二)院區工程改善之協助事項。 (三)促進地方經濟繁榮有關建議事項。 (四)臺北市和平醫院其他區政興革建議諮詢事項。
- 五、本會每一個月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視會議議題需要,邀請 本府相關機關派員與會說明。
- 六、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 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權責機關參予辦理。
- 七、本會提案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 八、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所需費用由和平醫 院相關費用支應。
- 九、本會會議秘書作業由和平醫院派員兼任之。
- 十、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溯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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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3
(廢) 臺北市和平醫院振興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2833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