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因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牯嶺街小劇場」,為監督 考核其經營績效,特設置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經理人選及變動之建議事項。 (二)有關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之審查、及執行之監督事項。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年度成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五)委託經營管理期間,門票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有關重大調整建物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七)訂定經營管理績效評鑑標準。 (八)評鑑受託人之經營管理績效。 (九)經營管理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十)其他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並為委員,承局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事 務。 另置委員九人,由學者專家六人、本府代表一人及本局代表二人共同組成,本局聘(派 )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 派)遞補之。但本府及本局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於簽奉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機關辦 理。
- 六、本會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局指定人員兼辦。
- 七、本會委員應就職責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 果向本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會會議審議。
- 八、本會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受託人及相關人員或藝文界人士列席 。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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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文化三字第0923105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91年3月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