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水域船舶營 運及專用碼頭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市藍色公路之營運及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藍色公路:指在本市轄區河域內之碼頭間,經營水域營運所航行之路 線。 二、藍色公路營運:指在藍色公路上,經核准以客船或載客小船載客之營 業活動。 三、藍色公路專用碼頭:指經本府公告專供藍色公路營運使用之碼頭。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除組成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審議小組)審議事項外,委任本市公共運輸處執行。
- 第 4 條主管機關審理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組 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 條本市船舶得從事跨縣(市)、直轄市藍色公路營運。 非本市船舶申請於本市藍色公路營運者,主管機關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為准 駁。
- 第 6 條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藍色公路發展及維持船運 秩序,必要時得採取相關措施,責令營運人合作營運或採取必要之配合, 並納入許可處分之附款。
- 第二章 航政
- 第 7 條藍色公路之營運規劃,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本府所屬機關提出規劃方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開放申請 之營運範圍、許可期限、籌設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業者於 一定期限內提出營運申請。 二、由業者自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提出規劃方案,提出營運申請。
- 第 8 條申請藍色公路營運籌設核准,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主管機關提 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碼頭停泊及靠泊計畫書。 四、擬營運新建造之船舶規範(規格)及船圖,或現成船之小船執照影本 。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除記載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營運範圍水域條件。 二、營運時間、班距、載運人數及其他服務事項。 三、營運能力。 四、財務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船舶,其安全及檢丈標準,應符合船舶法相關法規之 規定。 申請人未能檢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文件者,主管機關得核定六個月以內之 籌設期間。
- 第 9 條申請人之碼頭停泊及靠泊計畫書,應由主管機關送本府相關機關初審後送 審議小組審議。
- 第 10 條審議小組對於籌設申請案件之審議,應考量碼頭剩餘空間及各航線競合關 係,以公平、公正之原則審理。
- 第 11 條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到場簡報並接受詢答;其無故不到場者,主 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 第 12 條申請人於審議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詢答所承諾事項,視為營運計畫書之一 部分,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內完成。
- 第 13 條申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經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後,其內 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內容者,視為籌設未完成,得廢止原 核准處分。
- 第 14 條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籌設期限內完成籌設;逾期未完成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原核准處分。經廢止有案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籌設申請。 前項籌設包含第八條第四項籌設。
- 第 15 條申請人以載客小船申請營運者,行駛航線或區域、艘數限制、票價、租金 ,由主管機關核定報交通部核備後核准籌設。以客船申請營運者,依航業 法規定向相關機關申請營運。
- 第 16 條申請人於完成籌設,經主管機關許可營運並核發營運許可證後,始得正式 營運。 藍色公路營運許可期間每次為一年,營運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申請 換發營運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無違反本辦法規定且屬情節重大者,准 予換發營運許可二次。 營運業者第三次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應經審議小組審議,確認其營運狀 況良好且無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准予再換發營運許可 二次。 營運業者申請換發營運許可,累計達四次時,應重新提出籌設申請。 藍色公路營運許可期限內,使用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使 用其他碼頭依該碼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第 17 條申請人已完成籌設營運者,得直接申請許可營運;其程序準用第八條至第 十六條有關規定。
- 第 18 條營運業者變更營運計畫應提出申請。但正式營運後一年內,不得申請縮減 營運班次、營運時間或其他足以降低服務品質之營運計畫內容。
- 第 19 條營運業者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其投保金額每人不 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營運業者就其對乘客、船上工作人員及其他第三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營運業者應投保船東責任保險。 前三項保險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傷害保險並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 第 20 條營運業者應每年至少辦理救難安全演習一次。
- 第 21 條營運業者應按期填報營運月報表及船舶狀況月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 22 條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為許可處分,得為下列附款: 一、受處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或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得廢止原許可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其他本辦法所規定之附款。
- 第三章 碼頭之使用管理
- 第 23 條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分為下列使用方式: 一、停泊船席:供船舶非營運時停靠使用之船席。 二、靠泊船席:供船舶營運時停靠以上下乘客之船席。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及前項使用船席,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24 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船舶,不得停、靠泊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但中央氣象 局發布颱風警報期間或其他緊急狀況時,得暫時准予繫泊。
- 第 25 條藍色公路專用碼頭靠泊船席,平時應保持淨空,不作加油、加水、修護、 補給、休息等使用,僅供經申請核准之船舶載客上下岸使用。 使用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以先到先用為原則。每艘船舶載客上下岸作業時 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作業完畢即應駛離,不得滯留、休息或妨礙其他船 舶使用。
- 第 26 條使用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排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三、作釣魚、訓練、跳水、游泳或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 四、其他妨害碼頭安全或污染碼頭之行為。
- 第 27 條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及其附屬設施,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准設攤、兜售物品 或放置貨物。
- 第 28 條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得委託民間業者營運管理。
- 第 29 條停泊或靠泊藍色公路專用碼頭,應繳交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計收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0 條本府因興建公共設施或辦理其他活動,須拆除碼頭或影響藍色公路營運時 ,營運業者應予配合,並納入許可處分之附款。
- 第四章 附則
- 第 3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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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4002
(廢)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331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