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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90612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SARS疫後,為振興萬華地區經濟繁榮,特設置萬華振興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研議、協調、推動下列事項: (一)舉辦活動、促進買氣。 (二)改善經營環境、提升服務形象。 (三)塑造特色商圈。 (四)老舊社區環境改善。 (五)其他振興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市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長 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含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及本府部門代表,由 主任委員聘(派)兼之。
  • 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二週召開乙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並得視會議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 關或團體派員與會說明。
  • 六、本委員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本府權責機關辦理。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相關預 算支應。
  • 八、本委員會議幕僚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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