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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四字第092155835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服勤單位、處 所)替代役役男,熱心協助公共事務、犧牲奉獻、服務盡職、表現優異者,於退役前頒 給感謝狀表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代役役男。
  • 三、感謝狀由本府兵役處統一製作(格式如附件一)。
  •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擇優表揚: (一)全勤者。 (二)在役期間獎懲經功過相抵後無申誡以上紀錄,且平時主動積極參與各項勤務及為 民服務工作均能掌握重點、任勞任怨、認真負責、圓滿完成任務。 (三)服役期間表現優異,合於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七條規定,已核予獎金或獎狀者 。
  • 五、服勤單位、處所應成立遴選小組,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於每年二月、五月、八 月、十一月月底前評選,隔月五日前造送次季推薦名冊(如附件二),由本府各一級局 處彙整函送本府兵役處陳市長核定後,於十日內製送感謝狀,服勤單位、處所適時頒發 表揚。
  • 六、遴選小組得由役男所屬服勤單位之管理者、人事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及機關首長指派人 員等組成,並得有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參加,由機關首長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擔任 主席。
  • 七、服勤單位、處所應於核定表揚屆退役男之役籍表登載相關文號及事蹟。
  • 八、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表揚事宜所需經費,由服勤單位、處所於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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