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財產完成報廢除帳手續後,應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銷燬或廢棄」等方式擇一處理。
- 二、對於仍堪使用之個人電腦等相關設備,如經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 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為落實本府關懷經濟弱勢市民政策,及資源循環再利用之 理念,以加速電腦化的推動及電腦的普及率,請於移除內建公務資料後,依下列程序處 理: (一)經由下列方式轉贈予需協助之國內、外機構或人士(如:偏遠學校、災區、原住 民部落、清寒學生、低收入戶、失業勞工、待業婦女、安養中心、工會團體、里 民活動中心公益數位上網區、友邦國家姐妹市等): 1、交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原住民委員會、民政局 等)統籌轉贈,各業務主管機關應視業務需要主動徵詢,各機關學校無需個別函 詢業務主管機關有無轉贈需求。 2、自行辦理整備捐贈事宜。 3、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政策、活動,交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公益 團體統籌轉贈予弱勢族群。 (二)如無轉贈需求時,應依收購價格高低決定洽一般廠商價購再利用或由回收清除處 理機構價購。 (三)如無廠商或機構願價購,則無償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車代為回收。
- 三、汰換車輛之處理程序: (一)各機關經管公務汽車、機車應確實依「本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原則」規定年限 使用,對於屆齡車輛並應視日常業務使用率及車輛現況,酌予延長使用,俾物盡 其用。 (二)已編列預算汰換時,應於購入新車後檢送經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書影本向 監理機關辦理新車領牌。 (三)汰換之舊車應檢附「財產報廢殘值處理清冊」函送財政局辦理財產除帳手續。 (四)汰換舊車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依規定程序予以變賣或無償讓與需用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促進堪用財物之流通。 (五)汰換舊車變賣或無償讓與需用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後,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登記,如無法立即辦理過戶登記,為釐清車輛之責任關係,應先辦理繳銷牌照登 記。 (六)汰換舊車因已不堪使用或無法依前項方式辦理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並優先贈送本市市立學校或市立職業訓練中心,作為教材使用;無教學使用需求 時,再以廢棄物辦理回收變賣。 (七)檢送辦竣牌照異動登記相關文件函送本府財政局存作查考。
- 四、其餘資源回收物之處理程序: (一)依收購價格高低決定洽一般廠商價購再利用或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二)如無廠商或機構願價購,則無償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車代為回收。
- 五、前開所稱「廠商」包括公司、合夥或獨資營利事業,自然人、法人、民間團體、機關、 學校等。
- 六、洽一般廠商價購時,其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回收價格(獎勵金),或依 財政部函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如附件)估定價格。至 變賣之處理程序,得視估定之價格,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議價、比價等事宜 ,或依上開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七、各項財產變賣所得款(含回收獎勵金),應依規定解繳市庫,並將繳款書影本函送本府 財政局存作查考。
- 八、有關資源回收各相關業務可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電話: 0八00-0八五-七一七)或本府環境保護局(電話:二二三九二八七四、二二三0 三三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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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4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四字第093024068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