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財產完成報廢除帳手續後,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第五 十六點規定以變賣、再利用、轉撥、交換、銷燬或廢棄等方式擇一處理。
- 二、對於仍堪使用之個人電腦等相關設備,如經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 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為落實本府關懷經濟弱勢市民政策,及資源循環再利用之 理念,以加速電腦化的推動及電腦的普及率,請於移除內建公務資料後,依下列程序處 理: (一)優先轉贈予需協助之國內、外機構或人士,其辦理方式以直接向各機關學校申請 ,或透過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原住民委員會、民 政局等)、公益團體辦理。各機關學校無需個別函詢有無轉贈需求。 (二)如無轉贈需求時,則以變賣方式處理。 前項第一款所稱需協助之國內、外機構或人士包括偏遠學校、災區、原住民部落、清寒 學生、低收入戶、失業勞工、待業婦女、安養中心、工會團體、里民活動中心公益數位 上網區、友邦國家姐妹市等
- 三、汰換車輛之處理程序: (一)各機關經管公務汽車、機車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年限使用,對於屆齡車輛並應視日常業務使用率及車輛現況,酌予延長使 用,俾物盡其用。 (二)已編列預算汰換時,應於購入新車後檢送經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書影本向 監理機關辦理新車領牌。 (三)汰換之舊車應檢附「財產報廢殘值處理清冊」函送財政局辦理財產除帳手續。 (四)汰換舊車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優先贈與提出申請需用之友邦國家或 姊妹市,以促進城市外交,若無需求,予以變賣。 (五)汰換舊車變賣後,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無法立即辦理過戶登記,為釐 清車輛之責任關係,應先辦理繳銷牌照登記。 (六)汰換舊車因已不堪使用或無法依前項方式辦理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並優先贈送本市市立學校或市立職業訓練中心,作為教材使用;無教學使用需求 時,再以廢棄物辦理回收變賣。 (七)檢送辦竣牌照異動登記相關文件函送本府財政局存作查考。
- 四、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變賣者,除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 特種車輛外,應先訂定底價透過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經 2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 五、其餘資源回收物之處理程序: (一)依收購價格高低決定洽一般廠商價購再利用或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二)如無廠商或機構願價購,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認定可回收物品或傢俱部分,由該局 無償回收處理。
- 六、前開所稱「廠商」包括公司、合夥或獨資營利事業,自然人、法人、民間團體、機關、 學校等。
- 七、洽一般廠商價購時,其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回收價格(獎勵金),或依 財政部函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如附件)估定價格。至 變賣之處理程序,得視估定之價格,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議價、比價等事宜 ,或依上開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八、各項財產變賣所得款(含回收獎勵金),應依規定解繳市庫,並將繳款書影本函送本府 財政局存作查考。
- 九、有關資源回收各相關業務可洽本府環境保護局(電話:1999分機1753或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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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4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產字第09832898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3、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