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詳左列:
開發利用程度類別
百分比(%)
備註
設置公園者
六
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溝渠者
六
採探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
六
土石採取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
十
設置遊憩用地、運動場或其他開挖整地者
十
殯葬設施設置者
十二
開發建築者
十二
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者
十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者
六
- 二 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詳左列:
開 發 利 用 程 度 類 別 百分比 (%) 備 註 設置公園者 六 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溝渠者 六 採探礦及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 八 土石採取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 十 設置遊憩用地、運動場或其他開挖整地 者 十 殯葬設施設置者 十二 開發建築者 十二 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 物者 十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者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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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60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繳交回饋金之乘積比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三字第092149296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