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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94)府財一字第0940324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俾利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該款項,以提高其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 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函請各機關提報使用計畫,函送財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 售盈餘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
  •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提出工程計畫範圍之 地籍圖及現況圖。 (四)預計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表。 (六)分年經費需求。 (七)其他經財政局指定之事項。
  • 四、使用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費用明細表,逕送財政局彙 編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 五、年度進行中,各機關如有具急迫性且需於當年度辦理之使用計畫,無法依第二點及第四 點規定辦理,應專案報府核准,並經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其所需經費,併入本 基金決算辦理。但新興連續性工程或工程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案件,不得以併 決算方式辦理。
  •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週詳考量,妥善規劃,並於年度開 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作業,並於決標作業完成後,依實際需求函請財政局以下列方式辦 理撥款: (一)規劃設計費:一次撥款。 (二)工程費:先撥付二分之一,俟工程進度即將到達百分之五十,再撥付二分之一。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款。
  • 七、各機關收到財政局撥款後,應按各重劃區期別分別開立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保管金專戶( 以下簡稱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掣開收據函送財政局辦理核銷,保管金專戶應予計 息,其利率由財政局洽市庫代理銀行議定之,且該專戶利息各機關不得動用。
  • 八、各機關已辦理完竣之計畫,應儘速將其結餘款及孳息繳回本基金,其已支付之原始憑證 及會計憑證,留存各機關備查。
  • 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對於尚未發包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者,其計畫須依 規定專案報府核准,所需經費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財政局於年度終了後,對於各機關已發包且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工程,仍需於以 後年度繼續執行者,應統一簽報首長核定後,再併實際撥付年度決算辦理。
  • 十、本基金補助取得之財產,除另有規定外,以各該受補助機關為管理機關,其財產之登記 、維護、使用及收益等,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各機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就其 計畫執行進度、經費支用與結存等情形函知財政局,俾提送管理委員會報告。 財政局應視需要適時安排現場勘查本基金補助之各項工程執行情形,各受補助機關應 予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 十二、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其執行績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 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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