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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09631261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俾利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該款項,以提高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 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相關資料函送財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審議。
  •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提出工程計畫範 圍之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預計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表。 (六)分年經費需求。 (七)其他經財政局指定之事項。
  • 四、使用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逕送財政局彙編入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 五、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急迫性,需於當年度辦理之使用計畫,而無法依第二點及第 四點規定辦理者,應專案報本府核准,並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其所需經費, 併入本基金決算辦理。但新興連續性工程或工程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案件,不 得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並於年 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作業,並於決標作業完成後,依實際需求函請財政局按決標金 額以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一)規劃設計費:一次撥款。 (二)工程費: 1.年度工程:先撥付二分之一,俟工程進度即將到達百分之五十時,再撥付二分 之一。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先撥付年度預算比例之決標金額二分之一,其餘工 程費依工程進度核實撥付。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款。
  • 七、各機關收到財政局撥付款項後,應按各重劃區期別分別開立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保管金專 戶(以下簡稱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掣開收據函送財政局辦理核銷,保管金專戶應 予計息;其利率由財政局洽市庫代理銀行議定之,且該專戶利息各機關不得動用。
  • 八、各機關已辦理完竣之計畫,應儘速將其結餘款及孳息繳回本基金;其已支付之原始憑證 及會計憑證,留存各機關備查。
  • 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對於尚未發包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者,其計畫須依 規定專案報府核准,所需經費以併決算方式辦理。財政局於年度終了後,對於各機關已 發包且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者,應統一簽報首長 核定後,再併實際撥付年度決算辦理。財政局已撥付之補助款,留存各機關保管金專戶 ,供下年度繼續支用。 各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以併決算辦理之案件,未於執行年度發包施工者,除依第一項規定 辦理外,應再提管理委員會報告。
  • 十、本基金補助取得之財產,除另有規定外,以各該受補助機關為管理機關,其財產之登記 、維護、使用及收益等,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各機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 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畫執行進度、經費支用與結存等情形函知財政局,俾提送 管理委員會報告。管理委員會對於執行績效不佳之受補助機關,得請其分析原因,並 擬具改進意見提委員會專案報告。財政局應視需要適時安排現場勘查本基金補助之各 項工程執行情形,各受補助機關應予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 十二、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其執行績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 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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