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俾利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動支該款項,以提高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應 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審議。
-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提出工程計畫範 圍之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預計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表。 (六)分年經費需求。 (七)其他經地政局指定之事項。
- 四、使用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逕送地政局彙編入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 五、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急迫性,需於當年度辦理之使用計畫,而無法依第二點及第 四點規定辦理者,應專案報本府核准,並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其所需經費, 併入本基金決算辦理。
-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並於年 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作業,並於決標作業完成後,依實際需求函請地政局按決標金 額以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一)規劃設計費:一次撥款。 (二)工程費: 1.年度工程:先撥付二分之一,俟工程進度即將到達百分之五十時,再撥付二分 之一。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先撥付年度預算比例之決標金額二分之一,其餘工 程費依工程進度核實撥付。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款。
- 七、各機關收到地政局撥付款項後,應將補助款項存入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保管款帳戶( 收支代號),並掣開收據函送地政局辦理核銷,所收款項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 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 八、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原始憑證及會計憑證,應裝訂 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已辦理完竣之計畫,應儘速將其結餘款繳回本基金 。另計畫執行期間衍生之違約金、履約保證金等罰款收入亦應繳回本基金。
- 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對於尚未發包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行者,其計畫須依 規定專案報府核准,所需經費以併決算方式辦理。 地政局於年度終了後,對於各機關已發包而未執行完竣之工程,仍需於以後年度繼續執 行者,應統一簽報首長核定後,再併實際撥付年度決算辦理。地政局已撥付之補助款, 留存各機關保管款帳戶(收支代號),供下年度繼續支用。 各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以併決算辦理之案件,未於執行年度發包施工者,除依第一項規定 辦理外,應再提管理委員會討論。
- 十、本基金補助取得之財產,除另有規定外,以各該受補助機關為管理機關,其財產之登記 、維護、使用及收益等,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畫執行進度、經費 支用與結存情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相關改進措施等詳細資料函送地政局,俾適時 彙提管理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決議有赴執行機關訪查或就申請補助案件執行情形進 行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地政局應安排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關成員進行訪查或勘查,執 行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 十二、各機關執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其執行績效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 行考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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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北市府地開字第10533120301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