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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一字第092353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
  • 壹 總則
  • 一 臺北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試辦學年學分制,悉依本 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 各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之目標如下: (一) 提供學生彈性、適性之課程及教學,以適應學習者個別需求及學習 之差異。 (二) 鼓勵學生努力向學,擴大學校辦學空間,促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達成教育目標。
  • 三 各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以當學年度之入學新生為實施對象。
  • 四 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節滿一學期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 一學分。
  • 五 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 修業年限以三學年為原則。 (二) 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縮短修業年限最多以一學年為限 。 (三) 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或加科修習者,得延長修業年 限,延長修業年限最多以三學年為限。
  • 六 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為基礎,訂定 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計畫及成績考查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後,呈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 七 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低十二學分,最高二十學分 (均不含重補修) 。 (二) 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及重讀之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 成績優異者每學期得酌增修習學分數,其標準由各校自行訂定。
  • 八 各校應依下列規定及科別特色訂定各科畢業標準: (一) 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 德行成績達到標準。 (三) 必修學分應修足且及格。 (四) 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至少在九十六學分以上。
  • 九 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畢業標準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符合 畢業標準者,由各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 十 各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應編列經費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貳 成績考查與重補修
  • 十一 各校為辦理補考及重補修,在不縮短各科目教學時數下得調整行事 曆,惟以一週為限。
  • 十二 成績考查分為學業及德行二項。各項目成績之考查由各校另訂之。
  • 十三 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 十四 科目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取得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得由各校酌予抵免採計學分。 (二) 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技術生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 (能 ) 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經各校甄試或審查通過得免修相關科 目並採計學分。 (三) 轉學 (科) 生在轉入後,得辦理學分抵免後採計學分。
  • 十五 重補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隨班修讀。 (二) 開辦專班。 (三) 自學輔導。
  • 十六 重補修以在學期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利用寒暑假、星期假日等 時間授課。
  • 十七 重補修得跨類 (科) 、跨年級或跨校 (部) 修讀。
  • 十八 開辦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實習科目以五名、其他科目以十名為原 則。
  • 十九 重補修採自學輔導方式辦理時,教師授課時數以原應授時數二分之 一核計。
  • 二十 重補修授課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校內教師兼課超出其基本授課時數時始得支領兼課鐘點費,並受「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兼課及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辦法」教師授課時數 之限制。
  • 二十一 重補修班及自學輔導之教師,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鐘點費 。
  • 二十二 重補修經費請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 參 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 二十三 各校對具有特殊才能、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免修學分鑑定測驗 ,經審查小組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 予學分,其鑑定標準及方式由各校自訂。
  • 二十四 各校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學生提前畢業、免修學分之審查、甄選 、鑑定等有關事宜。
  • 肆 學生輔導
  • 二十五 各校應成立學年學分制學生輔導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委員由 校長就有關人員聘兼之;並得依業務性質分設若干小組,負責學 生輔導有關事宜。
  • 二十六 各校得依下列重點訂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項目: (一) 輔導學生及家長認識學年學分制,協助選習適性課程。 (二) 輔導成績優異學生充實或加速學習。 (三) 輔導低成就學生補考、重修、重讀、轉科或轉學。 (四) 重補修學生之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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