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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翡營字第09216790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點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各界申請使用本局水資源生態教育館(以 下簡稱本館)之會議室,以達資源共享及增加該場地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之會議室除本局及參觀簡報使用及機電保養時,不對外開放外,其他上班時間內開 放供訓練、講習、會議使用。
  • 三、申請使用資格及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屬機關學校 (二)其他各機關學校、團體 依前項同順序申請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
  • 四、優惠使用單位如下: (一)市屬機關、學校,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其他費用,依場地收費基準表計收 。 (二)水源區內(新店、烏來、坪林、石碇、雙溪)機關、學校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 潔費,其他費用,依場地收費基準表計收。 (三)身心殘障團體得免費使用。
  • 五、本會議室使用分二個時段,每時段為四小時,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時段區分如 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延長使用時間(需經本局同意,以二小時為限),其計 費方式以每小時比例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六、每時段收費標準詳收費基準表。
  • 七、場地預訂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內為之,並於使用日前一週內繳清費用後始得使用。
  • 八、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等無應負損壞賠償責任,依規定 程序一週內辦理無息退還。
  • 九、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及內外秩序(自進入本局後)、設備、公共安全、 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局相關或指定人員之指導。
  • 十、場地使用後應恢復原狀交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或負損壞賠償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 者,本局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款項不足支應所需相關費用時,本局 得追償之。
  • 十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 另訂使用期間。逾期其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全數無息退還。
  • 十二、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通知本局取消使用,未及於使用日前五日通知者,逾期其 繳納之費用除已發生者外,全數無息退還。
  • 十三、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使用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如因此造成本局有所損害時,本局並得請求賠償及 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違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辦理喜宴或喪葬事宜者。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五)活動損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六)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 十四、本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使用日五日前協調原申請者改期,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十五、使用場地有需要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在指定地點張貼, 並於活動結束一日內回復原狀。
  • 十六、使用場地者不得在會場內外擅自搭建臺架或電器設備,違反者致本館因而受有損害時 ,申請使用者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 十七、本使用管理要點、場地收費標準、及其他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於本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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