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所屬溝渠清理隊落實溝渠清理工作,提升 溝渠清疏績效及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標準作業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方 式規定辦理。
- 二、執行單位及所轄清疏區域: (一)溝渠清理第一隊:中正、萬華、大安、文山、信義、南港區。(市民大道及鐵路 以南區域箱涵、涵管及寬度超過二公尺之明溝) (二)溝渠清理第二隊:松山、大同、中山、內湖、士林、北投、南港區。(市民大道 及鐵路以北區域箱涵、涵管及寬度超過二公尺之明溝)
- 三、溝渠檢查及清疏優先順序作業: (一)溝渠普查作業: 1.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完成查溝工作並據以訂定次年度「排水溝預定清理進度暨統計 表」。 2.每年三至六月間加強防汛期前重點檢查與複查已清疏路段。 (二)溝渠檢查項目及標準:依本局排水溝渠清理檢查實施計畫辦理。 (三)箱涵及涵管清疏順序: 1.第一順位:易淹水地區且淤泥高度超過管徑十五%者。 2.第二順位:易淹水地區且淤泥高度超過管徑五%至十五%以下者或非淹水地區且 淤泥高度超過管徑十五%者。 3.第三順位:非淹水地區且淤泥高度超過管徑五%至十五%以下者。 4.第四順位:易淹水地區或非淹水地區且淤泥高度在管徑五%以下者。 (四)明溝依淤積情形妨害正常水流程度,視實際需要清疏。
- 四、工作時間及人力配置: (一)點名:每日上、下班,由分隊長或領班,於點名場所集合人員,逐一唱名,點到 、退勤。 (二)工作時間: 1.上午五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中間休息三十分鐘,上午五時至八時避免安排於巷 道、住家密集地區,交通尖峰時間則避開主要幹道。 2.工作地點及時間安排應注意勿干擾附近住戶生活安寧及造成交通阻塞,彈性調整 ,需彈性調整工作日期(於星期六、日工作)及時間者由工作班負責人(或班長 )先向隊部報備並負責點名,分隊長、隊長不定時進行抽查工作情形。 3.實際從事重體力工作人員須依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執行勤務。 (三)現場作業人員配置:作業人員分人力及機械二部分,工作地點特性依實際作業需 要因應各隊勤務自行配置。
- 五、現場清疏作業: (一)清疏前: 1.人力與機械班共同部分: (1)作業現場之來車動線前,設置警示標誌並派人指揮,以維人員安全。 (2)於作業人孔或機械孔四周放置警示護欄以防人員墜落,並於明顯處張貼「侷限 空間作業公告」。 (3)進入人孔或機械孔之前,對之實施四合一氣體探測(氧、可燃性氣體、一氧化 碳、硫化氫),並將探測數據及是否符合結果向現場監督人員報告,並填寫測 試數據紀錄,測試數據符合標準(空氣中含氧量需在十八%以上,可燃性氣體 之爆炸下限三十%、硫化氫濃度在10ppm以下、一氧化碳在35ppm以 下),始可准許人員進入雨水下水道作業;若探試數據任一項目不符標準,即 需進行通風換氣十五至三十分鐘後,再重新探測。 (4)以上四合一氣體探測中之硫化氫乙項,作探測前須攪動溝內污泥,再作該項之 探測。 (5)經通風換氣再重新探測,仍不符標準時再作通風換氣,直至探測符合標準方可 准許人員下溝作業,若經數次通風換氣仍未達標準時,依當時事實簽報處理。 (6)人員進入人孔前,需檢視爬梯是否牢固及溝內水深狀況。 (7)對於作業現場(明溝、箱涵、涵管)之水流、潮汐、洩洪等,現場監督人員應 先予明瞭狀況。 (8)急救防護具(空氣呼吸器、繩梯、安全梯等)應隨時整備在旁。 (9)現場監督人員需全程監視,並於下溝前清點人數與施行勞安宣導(嚴禁煙火、 嚼檳榔、飲酒、進食、個人防護用具正確穿戴)。 (10)作業器具進入雨水下水道前,應先作警示告知,使人員離開人孔下方,以防被 器具擊傷。 2.機械部分: (1)地面作業人員,將吸泥管接於吸泥車之吸泥孔上,並確實將快速接頭接妥,並 將扳扣扣牢。 (2)溝內作業人員將吸泥管連接妥當,並於吸泥管口處加鐵柵,以防雜物堵塞吸泥 管。 (二)清疏中: 1.人力與機械班共同部分: (1)缺氧作業人員持續對作業環境進行四合一氣體探測,若探測有異常隨即通知同 仁撤離。 (2)於來車動線,派人指揮引導來車。 (3)作業現場之水位、潮汐、洩洪等,現場監督人員予以持續掌控。 2.人力部分: (1)雨水下水道挖泥人員將溝泥或雜物裝載至鐵桶內。 (2)搬運人員將裝滿淤泥之鐵桶,挑至雨水下水道人孔下方旁。 (3)路面吊運人員將裝滿淤泥之鐵桶二人合力吊上路面。 (4)路面人員將鐵桶交由倒土人員,由其倒入分離式溝泥車桶內。 3.機械部分: (1)雨水下水道作業人員用繩索將吸泥管綁好以利操控吸泥管,並回報地面或地面 人員向雨水下水道內人員確認是否準備妥當,經確認無誤時,始開啟吸泥控制 幫浦。 (2)溝內人員將手放於吸泥管口旁,以測試吸泥幫浦是否作業,若有吸力則雨水下 水道內人員便開始吸泥。 (3)吸泥作業中若吸到雜物,致吸泥管阻塞,則通知路面人員將吸泥管控制幫浦關 閉,俟管內阻塞排除後,再請路面人員重新開啟吸泥管控制幫浦。 (4)吸泥作業中若有雜物(如瓶罐、木條(板)、石頭、磚塊、塑膠繩(袋)等) ,則放於鐵桶內或於最後乙車再派員沿線收入桶(袋)內,若遇黏土或混凝土 塊等,因故無法吸泥,則另訂時間以人工方式將其清除。 (5)溝泥車於吸滿乙車,路面人員即發出警訊告知雨水下水道內人員已滿車,並對 工作污泥屬性較易沈澱者將貯泥桶舉昇15至30度,俟沉澱三至五分鐘。 (6)沉澱後準備將污水排出前,路面人員即發出警訊告知溝內人員要放水後,即開 啟放水閥。 (7)放水完畢,將車桶降回原位,並通知溝內作業人員,準備開啟吸泥控制幫浦, 俟溝內人員回應後即開啟吸泥作業,如此循環二次。 (三)清疏後: 1.作業完畢後現場監督人員應確實清點人數。 2.作業完畢現場監督人員應指派人員清點作業器具,並督促同仁清洗個人防護器具 。 3.作業器具與急救防護具應置車上確認穩固,以防摔落。 4.作業完畢須清理作業場所四周地面使回復原狀。 5.次日仍至原地點作業,其作業器具放置溝內,應綁好與放置整齊。 6.車輛回至停車場,車輛停妥當即清洗車身。 7.各吸泥車檢查車上水箱水是否足夠,若有不足請沖溝車予以加水。
- 六、掩埋場傾卸作業: (一)每車次進出(載重、空重)掩埋場均需經地磅磅重後放行,並使用專用磁卡刷卡 過磅。 (二)至掩埋場傾卸溝泥至溝泥池時隨車人員須下車至車側指揮引導至正確位置,確認 週遭無人始可啟動操作桿傾卸污泥。 (三)溝泥傾卸溝泥池後,車內尚未倒完之溝泥,人員須上車開啟貯泥桶後蓋之固定螺 栓時,應先確認站穩後,方可開啟。 (四)人員操作溝泥車控制器開啟貯泥桶後蓋,人員不可立於車後以防溝泥傾卸噴濺, 或溝蓋泥漿掉落。 (五)人員操作貯泥桶升降應先確認車輛四周無人始可升、降貯泥桶。 (六)人員須於貯泥桶升起後於車樑下作業時,應先於貯泥桶支撐架上放置防止貯泥桶 墜落之支撐物(如:車檔之物)。 (七)溝泥傾卸完畢後應清洗溝泥蓋及車後,於清理完畢向該車駕駛回報,駕駛並清點 人數無誤後,始可開動車子。
- 七、溝體結構不良或損壞之不易或不能清疏地點、阻礙排水之原因,造成無法清疏或清疏困 難,予以通報權責單位施工改善,並建檔列管追蹤。
- 八、溝渠內有大量溝泥無法以人力或溝泥車清理需以小山貓配合作業者,由隊部協調本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或其他單位支援或陳報第三科列入年度委外清疏工程辦理。
- 九、工地、餐廳污染排水溝告發之案件以及轄內施工中之公共工程工地、建築工地均須記錄 建檔備查。
- 十、發佈豪大雨特報、颱風來臨前增派人員分區分段對轄內易積水沖刷地點、明溝、箱涵、 涵管作全面巡查、處理並通報權責單位。
- 十一、督勤(考)計劃: (一)由隊長或勞安人員,以不定時不定點方式,至各作業點督導。 (二)由分隊長及機械領班,依當天勤務,隨時至各作業點予以督考。 (三)由人力領班及各現場監督人員,於作業點處現場督導。 (四)本局第六科於必要時至各工作地點稽查工作人員出勤情形及是否依標準作業方 式進行清疏工作。 (五)清溝勤務日報表之水溝地點,需明確記載清理地點(例如:大同區太原路一五 一號日新國小前,)俾利查勘及資料查核。 (六)為利於溝渠作業地點查詢(核),溝渠隊臨時變更溝渠作業地點,於更動翌日 須填寫作業地點異動表(如附件)附上清溝勤務日報表送交第六科、第三科備 查。
- 十二、本作業方式未盡事宜時得依實際需求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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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北市環三字第0923283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