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實施集中支付電 腦連線存帳(以下簡稱電連存帳)發生退匯時,避免退匯處理時間過 長,造成庫款閒置暨保障受款人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接獲金融機構退匯通知 時,應於當日列印臺北銀行未解付應解匯款明細表(以下簡稱退匯單 )通知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若已逾工作時間(十 七時)無法於當日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工作日通知。
- 三、支付處接獲臺北銀行退匯單時,應查證退匯原因,若係支付處登打錯 誤者,應儘速更正後辦理再匯;若係各機關填製錯誤者,亦應儘速通 知各機關。
- 四、各機關接獲支付處退匯通知時,對於需辦理更正再匯之案件,應於二 個工作日內填妥「臺北市集中支付處巾庫支票更正申請單」(以下簡 稱更正申請單)送達支付處辦理再匯作業;若未於期限內將更正申請 單送達支付處者,支付處得視情況請臺北銀行退回限存入市庫存款戶 額公庫支票交由各該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五、支付處應定期列印電連存帳錯誤率統計表送各機關參考,並將上項處 理情形按季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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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5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實施電腦連線存帳退匯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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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90)府財一字第90109293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