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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實施集中支付電腦連線存帳(以下 簡稱電連存帳)發生退匯時,避免退匯處理時間過長,造成庫款閒置暨保障受款人權益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接獲金融機構退匯通知時,應於當日列印退 匯資料清單通知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若已逾工作時間(十七時)無 法於當日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工作日通知。
  • 三、支付處接獲代庫銀行退匯資料清單後,應查證退匯原因,若係支付處登打錯誤者,應儘 速更正後辦理再匯;若係各機關填製錯誤者,亦應儘速通知各機關。
  • 四、各機關接獲支付處退匯通知後,對於需辦理更正再匯之案件,應於四個工作日內儘速填 妥電連存帳更正事項申請單(以下簡稱更正申請單)送達支付處辦理再匯作業;若未於 期限內將更正申請單送達支付處者,支付處應請代庫銀行簽開同額支票交由各該機關辦 理支出收回。
  • 五、支付處應定期列印電連存帳錯誤率統計表送各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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