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及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實施集中支付電腦連 線存帳(以下簡稱電連存帳)發生退匯時,保障受款人權益,並避免處理時間過長,造 成庫款閒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接獲金融機構退匯通知時,應於當日列印退 匯明細資料,產生電子檔,並儘速通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若已逾 上班時間無法於當日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工作日通知。
- 三、財政局接獲代庫銀行退匯明細資料後,應儘速通知各機關處理。 各機關接獲財政局退匯通知後,對於需辦理更正再匯之案件,應於四個工作日內儘速填 妥電連存帳更正事項申請單(以下簡稱更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辦理更正再匯作業;若 未於期限內將更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者,財政局應請代庫銀行簽開同額支票交由各該機 關辦理支出收回。
- 四、財政局應定期將電連存帳錯誤率統計表提供各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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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5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實施電腦連線存帳退匯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097336770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