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有效執行本市聯營公車營運虧 損補貼,以改善本市聯營公車經營環境,並提昇本市聯營公車服務品 質,依交通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交路發字第八七○四號令暨八十八年 三月二十一日交路發字第八八一二號令、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路 發字第八八五八號令修正「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以下簡稱補貼辦法 ) 訂定本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審 議作業規定) 。
- 二 本審議作業規定之補貼對象為經營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客運業者,惟 下列情形除外: (一) 前一年度曾發生影響民眾行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由審議委員 會決定不予補貼。 (二) 前一年度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行車服務考核規定」或「臺北市聯 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及獎懲作業要點」而被撤銷所屬高營收營運路 線之聯營公車單位,得由審議委員會決定不予補貼。
- 三 本審議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左: (一) 補貼審議委員會: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在本市為台北市聯營公車服 務品質督導小組。服務品質督導小組依其設置要點設置。 (二) 服務路線: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市聯營公車業者經 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 捷運接駁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路線 及符合補貼條件等營運虧損之公車路線。 (三) 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以服務山區產業道路及郊區社區民眾之 公車路線。 (四) 專車路線: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定期間之公車路線 。 (五) 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非前述各路線惟配合民眾需要闢 駛或非行駛固定班次或特殊時段如夜間公車之公車路線。 (六) 無障礙運輸路線:設有殘障服務設施 (輪椅升降機) 之固定或彈性 路線之運輸服務。 (七) 共駛路線:由二家 (含) 以上之公車業者經營,採用同一路線編號 、行駛於同一路線之公車路線。 (八) 重複路線:同一公車業者,經營二條 (含) 以上路線具重複情形, 而重複里程為其中一線全線里程之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路線。 (九) 競標路線:依本作業規定第九條以公開方式辦理競標、議約之補貼 路線。 (十)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目及路 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各路線別成本;未計算路線別 成本者,以本市最近一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之每車公車成本 計算。 (十一) 每車公里實際營收為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並得依本 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提報之聯營公車路線每車公里營運收 入。 (十二) 每人次公里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該路線補貼金額) ÷ (該期總 載客人數) ÷ (該路線每段次平均里程) 。 (十三) 路線總行駛里程為 (行駛車次) 乘以 (路線往返里程數) ,如車 次數與路線往返里程數乘積大於總行駛里程者,以路線總行駛里 程計。 (十四) 行駛車次: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返回起點站計算為一車次 (往 返兩班次等於一車次) 。 (十五) 行駛段次:行駛車次乘以該行駛路線段票數。 (十六) 路線里程數:自營運路線起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站之 行駛里程數。 (十七) 替代運具因子:〔 (搭乘計程車行駛A公里所需運費/4) -B 〕/A,其中A為前年度公車平均段次里程、B為前年度公車平 均段次票價
- 四 補貼作業需經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其審議事項如左: (一) 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二) 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三) 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四) 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五) 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六) 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七) 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本局於初審各公車業者提報資料完畢後,交由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 議,本局並彙整該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擬具補貼總計畫陳報交通 部核定。
- 五 申請營運服務路線虧損補貼條件: (一) 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市聯營公車業者經營或受委託 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捷運接駁路 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路線及符合補貼 條件等營運虧損之公車路線。而於前一年度發生虧損者,得列為優 先補貼對象。 (二) 公車業者至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仍繼續經營之本市聯營公車路線。 (三) 經本局核准經營籌備經營之新闢營運服務路線 1 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前通車者,得申請第一、二期虧損補貼。 2 第一期補貼時程為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度五月三十日止。 3 第二期補貼時程為當年度六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4 惟如屬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規劃之路線 (含原正 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 自核准行駛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補貼。 (四) 為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商請路線所屬公司調整其營運路 線 (含裁撤) 或行駛車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各業者自行申請調整補貼路線優先順序及車次者,半年內不得申 請補貼。於年初審核補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得納入該年度第二期 補貼,逾期限者列於次一年度申請。 申請調降車次者,本局得公告開放此路線,爭取新業者接駛營運。 (五) 補貼條件: 1 平均每日往返行駛上下限一段票路線:每日一車次二段次以上, 三○車次六○段次以下。 二段票路線:每日一車次四段次以上,三○車次一二○段次以下 。 三段票路線:每日一車次六段次以上,三○車次一八○段次以下 。 2 路線里程三○公里 (含) 以下,超過三十公里者,以三十公里計 。 3 本市聯營公車之郊區、山區偏遠路線、專車路線與特殊路線、班 次之營運路線,經本市補貼審議會議審定並報經交通部核定者, 不受本款第一、二目之限制。捷運接駁路線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 ,以三十車次計,車公里營收高於車公里成本者不納入補貼,至 夜間十一點以後車次,比照夜間公車補貼。 4 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不受本款第一、二目之限制 。 (六) 經營本市聯營公車路線,因其每車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 成本,得申請補貼;於前一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生虧損者或參加本 市聯營公車部分之虧損者得列為優先補貼對象。
- 六 聯營共駛、重複路線申請補貼處理原則: (一) 聯營共駛路線:聯營公車業者個別行駛路線班次之總計班次數每日 逾三○車次 (一段票路線,三○車次六○段次;二段票路線,三○ 車次一二○段次;三段票路線,三○車次一八○段次) 者,該聯營 路線不予補貼;該聯營路線如有一業者因盈餘不符合前述補貼條件 ,另一業者亦不得申請補貼;如二業者均發生虧損,個別補貼金額 計算,以該二業者中較高之公里營收為計算補貼該聯營路線之基礎 。 (二) 重複路線:同一業者符合補貼條件路線中,有二條 (含) 以上路線 具重複情形,而重複里程為其中一線全線里程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且各線行經該重複路線班次之總計超於三○車次 (一段票路線,三 ○車次六○段次;二段票路線,三○車次一二○段次;三段票路線 ,三○車次一八○段次) ,業者僅得任擇一線申請全線補貼。
- 七 路線別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左: (一) 現有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 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 𤫐 (車次數) 𤫐 (路線往返里程) 。 (二) 各路線補貼金額計算每人次公里補貼金額以不超過〔替代運具因子 〕為原則,但本市聯營公車之專車路線與特殊路線、班次之營運路 線,或經本市補貼審議會議審核同意者,不受此限。 (三) 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局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本年申請補貼之 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一年路線車次數者,以前一年車次數為本年 車次數。 (四) 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得視各受補貼公車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 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 八 補貼經費: (一) 補貼款分攤之原則依補貼辦法第十八條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 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分擔三分之二。 (二) 本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際分擔金額折算之,如本府 因而剩餘之補貼款項,本府依政策需要,得優先補貼本市公營業者 。 (三) 當年度補貼經費,於第一、二期各公車單位申請核撥補貼款作業完 畢後,若有剩餘,本府得擬具第二次補貼總計畫,由本市補貼審議 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分配。
- 九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路線之 公車業者。 (一) 依本條規定遴選之業者,本局得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限為 五年。 (二) 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進行 審查議約,其評選項目及評分方式如附件。 (三) 獲選經營家數由補貼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四) 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服務性路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之 相關規定。
- 十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其連續兩年核定補貼款超過五百萬元者, 本局得公告開放此路線,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 十一 申請補貼應備計畫、表件 符合補貼對象規定之聯營公車業者其經營路線合乎補貼範圍及條件 者,應備齊左列規定文件於限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一) 總說明 1 應包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申請補貼路線本年度營運營運計畫 ,申請補貼路線數、申請補貼總額、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及 第一、二期指定項目計畫內容及經費。 2 補貼款之一定比例經費應運用於改善公車硬體設施之指定項目 ;該比例及指定項目內容由本局擬定後送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 核定。 (二)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一。 (三)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二,一路線一表。 (四) 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主要財產目錄表。 5 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 估報告。 6 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五) 申請路線別營運計畫表,如附件三。 1 最近核准文號需註明本局核定營運計畫書字號, (並提供原函 影本) 。 2 備註欄需詳細註明調整項目,未詳細註明者,皆依上一期審核 標準辦理。 (六) 申請路線別營運月報表,包含總表及各路線,如附件四。 (七) 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圖,一路線一表,不需站址表。 (八) 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成本資料,如附件五。
- 十二 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一) 第一優先補貼路線 符合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三目補 貼範圍、條件者,並經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之補貼額度 內之受補貼路線。 (二) 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符合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一、二目補貼範 圍、條件者,並經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 第三優先補貼路線 第二優先補貼路線,因超過補貼額度之受補貼路線,未列為第二 優先補貼路線者,得列為第三優先補貼路線。 (四) 第三優先補貼路線之遞補順位,依實際執行補貼計畫之公里營收 與補貼金額綜合考量,並由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核後通過。 (五) 第三優先受補貼路線之總額度以不超過本市全年補貼額度百分之 三十為限。 (六) 第一、二優先補貼路線因違反台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補貼 計畫執行管理要點致扣款或終止計畫其所餘之補貼額度,得由第 三優先補貼路線遞補。
- 十三 補貼經費分配原則: (一) 補貼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以下簡稱總經費第一部份) ,依各業者 提出之服務路線符合審議作業規定之路線虧損總金額並考量公司 整體營運狀況,核算各路線得接受補貼之上限,不分公車業者別 ,優先核撥第一優先補貼路線之申請,如百分之五十不足以分配 ,依比例折減補貼。 (二) 總經費第一部分,如有剩餘額度,依各公車業者提出之獲核准補 貼總金額比例,以該金額比例核算各公車業者得受補貼之金額。 (三) 補貼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以下簡稱總經費第二部份) ,參照第十 四條服務績效對應分配比核定各公車業者補貼額度。本部分之金 額與本條第二款金額,依公車業者別分別加總得各公車業者受補 貼金額。 (四) 各公車業者申請第二優先路線之申請上限,為前第三款金額。 (五) 如各公車業者申請之第二優先補貼總金額小於其申請上限並符合 申請補貼之範圍與條件時,則全額補助。 (六) 各公車業者申請之第二優先補貼總金額大於申請上限時,其補貼 金額以本條第三項金額為上限,各公車業者申請補貼路線並依路 線營收高低排序,營收較低者優先予以補貼,補貼金額依序累加 ,該公車業者第二優先路線補貼金額累加值超過第四項金額,位 於該排序順位之路線補貼金額,即為第三項金額減去補貼金額累 加值。其餘路線列為第三優先路線。 (七) 各公車業者申請之第二優先補貼總金額小於其申請上限者,各公 車業者該金額總額,列為第三優先補貼路線金額來源,各公車業 者第三優先路線以路線營收高者優先予以補貼。 (八) 每人次公里補貼金額 (以原始申請補貼金額計算之) 大於〔替代 運具因子〕之路線應請所屬公車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作為決議補貼 金額之參考。
- 十四 為積極提昇服務品質,本市聯營公車近三年之服務評鑑成績列入補 貼金額之考量,其考量原則如左: (一) 服務評鑑成績之對應補貼金額以不超過補貼總經費 (含中央及本 市之補貼款) 百分之五十。 (二) 服務評鑑分數排名為等級計分,第一名為十分,第二名為九分, 依序類推第十名為一分,無評鑑成績者以平均成績計算。 (三) 累計最近三年各期各公車業者之總分數與各公車業者積分之比值 ,由各公車業者之比值權重,對應其百分之五十分配補貼款。 服務品質績效比值= (各公車單位之三年各期積分) ÷ (各公車 單位三年各期總分數之總和) 服務績效調整因子= (服務品質績效比值) × (各公車單位之虧 損比) 服務績效對應分配比= (各公車單位服務績效調整因子) ÷ (各 公車單位服務績效調整因子之總和) 公車單位虧損比= (各公車單位之虧損) ÷ (各公車單位虧損之 總和) 公車單位之虧損以前二年度十二月至前一年度十一月之各類優先 路線虧損資料為計算基礎。
- 十五 本審議作業規定經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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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7
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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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北市交二字第092332090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