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本市聯營公車營運虧 損補貼,以改善本市聯營公車經營環境,並提昇本市聯營公車服務品 質,依交通部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交路字第○九五○○八五○一九一 號令「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補貼辦法)訂定本聯營公 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定)。
- 二、本審議作業規定之補貼對象為經營本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產生虧損之 客運業者,惟下列情形除外: (一)前 1 年度曾發生影響民眾行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由審議委 員會決定不予補貼。 (二)前 1 年度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及獎懲作業要點」 而被撤銷所屬高營收營運路線之聯營公車單位,得由審議委員會決 定不予補貼。
- 三、本審議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左: (一)補貼審議委員會: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在本市為臺北市聯營公車服 務品質督導小組。服務品質督導小組依其設置要點設置。 (二)服務路線: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市聯營公車業者經 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 捷運接駁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路線 及符合補貼條件等營運虧損之公車路線。 (三)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以服務山區產業道路及郊區社區民眾之 公車路線。 (四)專車路線: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定期間之公車路線 。 (五)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非前述各路線惟配合民眾需要闢 駛或非行駛固定班次或特殊時段如夜間公車之公車路線。 (六)無障礙運輸路線:設有殘障服務設施(輪椅升降機)之固定或彈性 路線之運輸服務。 (七)共駛路線:由 2 家(含)以上之公車業者經營,採用同 1 路線 編號、行駛於同 1 路線之公車路線。 (八)重複路線:同 1 公車業者,經營 2 條(含)以上路線具重複情 形,而重複里程為其中 1 線全線里程之 70% 以上之路線。 (九)競標路線:依本作業規定第 9 條以公開方式辦理競標、議約之補 貼路線。 (十)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目及路 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各路線別成本;未計算路線別 成本者,以本市最近 1 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之每車公車成 本計算。 (十一)每車公里實際營收為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並得依本 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提報之聯營公車路線每車公里營運收 入計算。 (十二)每人次公里補貼金額計算公式:(該路線補貼金額)÷(該期總 載客人數)÷(該路線每段次平均里程)。 (十三)路線總行駛里程為(行駛車次)乘以(路線往返里程數),如車 次數與路線往返里程數乘積大於總行駛里程者,以路線總行駛里 程計。 (十四)行駛車次: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返回起點站計算為 1 車次( 往返兩班次等於 1 車次)。 (十五)路線里程數:自營運路線起站至終點站後返回起點站之行駛里程 數。 (十六)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行駛車次’路線里程數(行駛車次以 7 0 車次為計算上限即超過 70 車次者以 70 車次計 ) (十七)修正後每車公里合理營收=路線總營收/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
- 四、補貼作業需經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其審議事項如左: (一)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二)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三)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四)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五)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六)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本局於初審各公車業者提報資料完畢後,交由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 議,本局並彙整該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擬具補貼總計畫陳報交通 部核定。
- 五、申請營運服務路線虧損補貼條件: (一)公車業者至前 1 年度 12 月底仍繼續經營之本市聯營公車路線, 因其每車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得申請補貼;於前 1 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生虧損者或參加本市聯營公車部分之虧損者 得列為優先補貼對象。 (二)經本局核准籌備經營之新闢營運服務路線 1 於前 1 年度 12 月 1 日前通車者,得申請第 1、2 期虧損補 貼。 2 第 1 期補貼時程為前 1 年度 12 月 1 日至當年度 5 月 3 1 日止。 3 第 2 期補貼時程為當年度 6 月 1 日至當年度 11 月 30 日 止。 4 惟如屬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規劃之路線(含原正 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3 年內 不得申請補貼,屬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新闢之路線,應提 具書面證明文件。 (三)為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商請路線所屬公司調整其營運路 線(含裁撤)或行駛車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各業者自行申請調整補貼路線車次者,半年內不得申請補貼;於 年初審核補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得納入該年度第 2 期補貼,逾 期限者列於次 1 年度申請。 (四)為積極提昇服務品質,本市聯營公車 1 年內之服務評鑑成績列入 補貼金額之考量,服務評鑑分數排名為等級計分,第 1 名為 10 分,第 2 名為 9 分,依序類推第 10 名為 1 分,無評鑑成績 者以所有業者之平均成績計算。 (五)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1 第 1 優先補貼路線: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市聯 營公車業者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 線、專車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之 公車路線。 2 第 2 優先補貼路線:符合補貼辦法規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線, 平均每日往返行駛 30 車次以下,路線里程超過 30 公里者,以 30 公里計;各受補貼業者因近 1 年服務評鑑成績排名位於後 1/3且評鑑平均成績低於 82 分,原屬第 1 優先之所有補貼路 線,全數納入第 2 優先路線補貼。 3 捷運接駁補貼路線:行駛超過 30 車次者以 30 車次計,超過 3 0 公里者以30公里計。 (六)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 六、聯營共駛、重複路線申請補貼處理原則: (一)聯營共駛路線:聯營公車業者個別行駛路線車次之總計車次數每日 逾 30 車次者,該聯營路線不予補貼;該聯營路線如有 1 業者因 盈餘不符合前述補貼條件,另 1 業者亦不得申請補貼;如 2 業 者均發生虧損,個別補貼金額計算,以該 2 業者中較高之公里營 收為計算補貼該聯營路線之基礎。 (二)重複路線:同 1 業者符合補貼條件路線中,有 2 條(含)以上 路線具重複情形,而重複里程為其中 1 線全線里程之 70% 以上 ,且各線行經該重複路線車次之總計超於 30 車次,業者僅得任擇 1 線申請全線補貼。
- 七、路線別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左: (一)現有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1.現有路線 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 公里實際營運收入)x(車次數)x(路線往返里程)。 2.若為捷運接駁路線(行駛車次 70 車次以上) 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修正 後每車公里合理營收)x(車次數)x(路線往返里程)。 (二)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局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本年申請補貼之 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 1 年路線車次及里程數者,以前 1 年車 次/里程數為本年車次/里程數。 (三)業者提報申請補貼路線之車次/里程資料,與本局核定額比較,取 小值計算補貼最高金額。 (四)依七(一)公式計算之補貼最高金額如超過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 款總額,則以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五)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以本市最近 1 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 之每車公車成本為上限值;未能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目 及路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者 ,如新成立公司,以本市最近 1 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之每 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計算。 (六)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得視各受補貼公車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 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 八、補貼經費: (一)行駛班次 30 車次(含)以下之補貼路線: 1 補貼款分攤之原則依補貼辦法第 19 條由中央政府分擔 1/3 ,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分擔 2/3 。 2 本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際分擔金額折算之,如本 府因而剩餘之補貼款項,或於第 1、2 期各公車單位申請核撥補 貼款作業完畢後有剩餘,本府得擬具第 2 次補貼總計畫,由本 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二)行駛班次 30 車次以上之第 1 優先補貼路線及捷運接駁補貼路線 ,補貼款由本府全額負擔。 (三)補貼經費分配原則: 1 補貼總經費依本局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 1 優先服務路線虧損 金額優先核撥。 2 如有剩餘額度,依本局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 2 優先路線及捷 運接駁路線虧損金額,依比例折減補貼。 3 補貼路線因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補貼計畫執行管理 要點致扣款或終止計畫其所餘之補貼額度,得併分配後剩餘款擬 具第 2 次補貼總計畫,由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分配 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 九、本局得視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路線之 公車業者。 (一)依本條規定遴選之業者,本局得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限為 5 年。 (二)本市補貼審議委員會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進行 審查議約,其評選項目及評分方式如附件。 (三)獲選經營家數由補貼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四)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之 相關規定。 (五)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其兩年核定補貼款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者(且第二年補貼款高於 400 萬),本局得公告開放此路線,業 者不得提出異議。申請調降車次者,本局得公告開放此路線,爭取 新業者接駛營運。
- 十、申請補貼應備計畫、表件 符合補貼對象規定之聯營公車業者,其經營路線合乎補貼範圍及條件 者,應備齊左列規定文件於限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一)總說明 1 應包含前 1 年度補貼成果(運用項目及經費)及申請補貼路線 本年度營運營運計畫,申請補貼路線數、申請補貼總額、本年度 補貼款運用計畫及第 1、2 期指定項目計畫內容及經費。 2 接受中央對應款補助之路線,補貼款至少需 30% 之經費應運用 於改善公車硬體設施之指定項目(配合中央政府提列 30% 於資 本門帳,並於當年度第 2 期申請補貼款時,應提報當年度用於 資本設備之購買單據暨合約影本報局。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 1。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 2, 1 路線 1 表。 (四)前 3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主要財產目錄表。 5 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1款至第4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 告。 6 公營業者,其前 2 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五)申請路線別營運計畫表,如附件 3。 1 最近核准文號需註明本局核定營運計畫書字號(並提供原函影本 )。 2 備註欄需詳細註明調整項目,未詳細註明者,皆依上 1 期審核 標準辦理。 (六)申請路線別營運月報表,包含總表及各路線,如附件 4。 (七)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圖,1 路線 1 表,不需站址表。 (八)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成本資料,如附件 5。
- 十一、本審議作業規定經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依程序報經交通 部核定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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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7
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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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二字第09600838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