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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北市環三字第0923284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為改善本市環境髒亂死角,建立各區隊人員處理通報責任制度,特訂定本規範。
  • 二、各區隊領班、巡查員及所有掃路隊員及市民工,對己身勤務應依本局勤務須知等相關規 定徹底維護勤區環境整潔。
  • 三、前列人員於勤區之路段週邊(含公、私有空地、道路或定著物等)發現非屬己身工作範 疇之髒亂情形,倘可立即清理者,應隨即清除之外,其餘縱屬本局他單位權責或非屬本 局權責範圍者,仍應向其所屬領班或分隊長等幹部反映,並填報通報表追蹤處理,前述 通報表由本局第三科另行訂定。
  • 四、前述髒亂點通報,依權責不同以下方式處理並留存紀錄備查: (一)查報本身區分隊權責者:立即轉交本身權責區分隊,由隊長或分隊長派員處理。 (二)查報本局他區隊權責者:通報表影本送本局第三科轉權責區隊處理及追蹤複查。 (三)查報非本局權責者:區分隊巡查員、分隊長應查明權責單位、人員後,依規勸導 或取締,並限期清理及追蹤複查。
  • 五、勤區內髒亂地點未即時通報列管查處者,區分隊勤區人員,依情節輕重列入年終考核, 市民工列入平日停工處分參考,必要時對前述人員得追究議處,管理幹部並負監督不週 之責。
  • 六、本局其他單位或人員發現髒亂地點,可逕洽本局各區清潔隊或電洽環保專線(二七二0 六三0一、二七二0六三0二)反應轉權責單位處理,權責單位應留存處理記錄備查。
  • 七、本規範經本局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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