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核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工期訂定之合理性,加速公共 工程執行效率,依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於本府公共工程 督導會報下設公共工程工期訂定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二、評核小組置召集人1 人,由 市長指派適當人選擔任,評核委員若干人由專業機構及本 府各機關推薦工程領域專家、學者組成。 被推薦人員資格應符合「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期訂定評核小組評核委員遴選 資格表」(附表1)相關規定。 被推薦人員由本府列冊,供小組召集人依評核工程性質遴選若干人參與評核。 評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適當人員組成,辦理幕僚事務。
-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核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評核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專業機構及本府各機關應主動告 知評核小組以解除其職務。
- 四、評核委員辦理評核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之迴避規定,評核委員為本府員 工應主動迴避其任職機關所主辦之工程。
- 五、評核小組評核對象如下,但經簽奉 市長核定免送評核小組評核者,不在此限。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土木工程施工費超過2億元。 (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工期超過250天。
- 六、提送評核資料類別、時機及資料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送工程分成土木工程、建築工程2類: 1.土木工程:橋樑、道路、防洪、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公園等。 2.建築工程:停車場、學校、市場等建築工程。 (二)評核案件應於工程完成細部設計或擬定工期後,由主辦機關將工程大樣圖、施工 計畫內容(包括工程概述、相關圖說、工程預定進度表、各階段施工項目、數量 、工法及所需工期等)、施工網狀圖、機具數量、工作面及施工界面影響等送評 核小組評核。
- 七、各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主動填列「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工期訂定評核明細表」(附表 2 )報府,以供評核會議主辦機關預估評核案件之數量及排定會議期程。各機關於年度 中如有追加預算或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金額達評核規模者,亦應主動補列送本府。
- 八、評核小組評核會議依據提案機關需求,不定期召開。
- 九、評核小組評核程序如下: (一)機關提送評核案件資料,應依評核小組通知到期日前送評核小組列入評核會議。 (二)評核時提案機關應就提案重點說明(簡報),並由評核委員提出評核意見作為小 組審查參考資料,再由各委員進行評核討論,必要時提案機關得再提出補充說明 ,小組召集人綜合討論意見後,完成評核。 (三)評核意見列入會議結論,送提案機關參辦。
- 十、評核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一、評核小組評核各機關之提案,如需赴現場勘查時,提案機關應提供交通工具等行政支 援。
- 十二、評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三、本小組發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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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土字第097302674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