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89)府教一字第890756901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補助臺北市籍(以下簡稱本市籍)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不含進修學校)及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不含進修學校、建教班及實用技能班一年級)。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或外縣市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 在案之學生,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 年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九月一日前(含)已設籍者。 (一)第二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三月一日前(含)已設籍者。
  • 四、辦理手續及證件 (一)辦理手續 1.學生:依規定期限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並影印一份送交學 校備查並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參處,逾期不得 補辦。 2.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 籍資料,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 學生名冊及統計表各三份陳報本局,並於收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 送學生收訖。 3.本局:核撥各校補助經費,並完成經費核銷;本局將視情況抽訪 各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敘補助款。 (二)證件:需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且有與 父母之一方或其法定監護人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有居住事實之完 整紀錄。
  • 五、金額:本要點每學期每生補助金額,俟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核定 實施。
  • 六、請各校於發放該補助款時,應函知學生家長,並取得回條。
  • 七、 (一)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二)惟中度、輕度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子女、功勳遺族子女得申請 本補助。 (三)就讀臺北市私立高中職學校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 子女亦得申請本補助。
  • 八、重讀生及轉學生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轉學:轉學重讀原年級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