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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一字第0923644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 臺北市政府為補助台北市籍 (以下簡稱本市籍)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 (不含進修學校) 及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不含進修學校、建教班及實用技能班一年級) 。
  •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之學生,且與父或母或法定 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 成年學生獨立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 因戶籍遷徙設籍外縣市未滿一年,遷出前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前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一) 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 (含) 前已設籍者 。 (二) 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 (含) 前 已設籍者。
  • 四 辦理手續及證件: (一) 辦理手續 1 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 校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表一) ,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 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2 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 籍資料,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 學生印領清冊 (如附表二) 及統計表 (如附表三) 各三份,乙份 留存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乙份陳報本局核辦,並於收 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送學生收訖。 3 本局:核撥各校補助經費,並完成經費核銷;本局將視情況抽訪 各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二) 證件:檢附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 五 本要點每學期每生補助金額,以當年度法定預算為準。
  • 六 請各校於發放該補助款時,應函知學生家長,並取得回條。
  • 七 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重複申請,但就讀本市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子女不在此限。
  • 八 休學、自動放棄學籍、重讀及轉學 (含輔導轉學) 學生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休學、自動放棄學籍: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者 ,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項補助款。 (二) 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 轉學 (含輔導轉學) :轉學重讀原年級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 得再提出申請。
  • 九 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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