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建立完整房屋稅籍,提高房屋稅稽徵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資訊室於每月十日前運用營業稅稅籍主檔之異動檔,產製上月份之營 業登記資料,財產稅科按月將產製之通報表,送分處運用。
- 三 分處應指派專人辦理有關通報表之收件、通報及管制等事宜,並於規 定期限內查填處理完成,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 四 房屋稅承辦人員收到通報表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填註房屋稅稅籍編號:營業登記地址如查無房屋稅籍者,通知房屋 所有人限期申報房屋稅籍,逾期未申報者,即逕行設籍。 (二) 填註房屋稅查核前、後課徵情形之課稅面積。但單一樓層已列印其 查核前使用情形免填。 (三) 厘正房屋稅稅籍主檔。 (四) 於房屋稅籍紀錄表註記商號名稱與設立、遷入、遷出日期等異動資 料。 (五) 經查核與營業登記情形不符時,函知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處理。 (六) 經查核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課房屋稅者,應函告納稅義務人。
- 五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依財稅資訊作業處理手冊房屋稅異動作業規定 異動電腦檔。
- 六 營業稅稅籍檔之房屋稅稅籍編號如有缺漏或錯誤,應通報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處理。
- 七 營業登記地址與營業稅稅籍編號分屬不同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者,以 會稿或傳真方式向該單位確認後再行處理。
- 八 財產稅科不定期派員至分處抽核房屋稅籍厘正情形,作為分處年度房 屋稅稽徵作業內部稽核成績之參考;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切實補正。
- 九 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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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稽財丙字第092627029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