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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稽財丙字第09262702900號函修正全文9點
  • 一、為建立完整房屋稅籍,提高房屋稅稽徵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資訊室於每月十日前運用營業稅稅籍主檔之異動檔,產製上月份之營業登記資料,財產 稅科按月將產製之通報表,送分處運用。
  • 三、分處應指派專人辦理有關通報表之收件、通報及管制等事宜,並於規定期限內查填處理 完成,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 四、房屋稅承辦人員收到通報表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註房屋稅稅籍編號:營業登記地址如查無房屋稅籍者,通知房屋所有人限期申 報房屋稅籍,逾期未申報者,即逕行設籍。 (二)填註房屋稅查核前、後課徵情形之課稅面積。但單一樓層已列印其查核前使用情 形免填。 (三)厘正房屋稅稅籍主檔。 (四)於房屋稅籍紀錄表註記商號名稱與設立、遷入、遷出日期等異動資料。 (五)經查核與營業登記情形不符時,函知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處理。 (六)經查核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課房屋稅者,應函告納稅義務人。
  • 五、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依財稅資訊作業處理手冊房屋稅異動作業規定異動電腦檔。
  • 六、營業稅稅籍檔之房屋稅稅籍編號如有缺漏或錯誤,應通報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處理。
  • 七、營業登記地址與營業稅稅籍編號分屬不同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者,以會稿或傳真方式向 該單位確認後再行處理。
  • 八、財產稅科不定期派員至分處抽核房屋稅籍厘正情形,作為分處年度房屋稅稽徵作業內部 稽核成績之參考;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切實補正。
  • 九、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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