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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10031200號函訂定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 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委員十八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報府聘(派)兼任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本府副秘書長二人。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社會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建設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環保局局長。 (十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時由主任委員另行遴選聘(派)之,遴選得續 聘連任。
  • 三、本會之執掌如下列: (一)關於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審議及執行成效之檢討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 四、本會下設「硬體建設組」及「軟體活動組」,分別由副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各分組另置 執行秘書一人,分由都市發展局副局長與民政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分組召集人 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本會置幹事十一人,負責辦理相關業務,並由本府民政局、教 育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建設局、工務局、財政局、環保局、衛生局、文化局、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有關機關遴派人員兼任之。
  •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 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 人代理之。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六、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社區聯絡 人辦理。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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