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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541400號函修正第2~5、7、8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特設置臺北市社區總體營造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公民團體代表三人。 (九)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者三人。 (十)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臺北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處協調、規劃、整合及建立 共識等事項。 (二)關於臺北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審議及執行成效之檢討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創新與願景之提出推動、輔導、諮詢、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 擔任主席,如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機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更新處處長兼 任,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副執行秘書承執行秘書之命處理日常 會務工作;設幹事會,由執行秘書兼任召集人、副執行秘書兼任副召集人,置幹事十二 人,由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 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及研究發展暨考核委員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社區聯絡 人辦理。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都市更新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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