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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20268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事業,促進本市轄內 河水域活動之發展,公平、公正審議藍色公路營運業者,並依據「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特成立「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審議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藍色公路營運業者提出之營運申請、籌設、停泊碼頭、換發營運許可及 變更營運計畫等事項。 (二)審議其他縣(市)或直轄市之船舶於本市藍色公路營運之申請事項。 (三)其他「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 三、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置委員五人,由本府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各派代表乙名兼任並聘專家學者二名擔任。委員 任期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審議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交通費。
  • 五、審議小組會議原則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 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學者專家及人員列席。
  • 六、審議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 議決。
  • 七、審議小組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交通局派員兼辦。
  • 八、審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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