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件,依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教 育學者、臺北市教師會代表、本局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四、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之決定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 五、本會所為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現有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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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0
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秘字第09437985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