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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北市教三字第09236736700號函訂頒全文20點
  • 一 本補充規定依據內政部教育部頒布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以下簡稱部頒標準) 第十五條訂定之。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 時,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二 本服務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各 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監督、管理、簽 約等相關事宜。
  • 三 本服務辦理方式依照部頒標準第五條規定,由各校自辦、合辦或委託 辦理均可。
  • 四 除各校自辦外,各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公開甄選合辦 或委託辦理者。已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參與 辦理課後照顧服務。
  • 五 各校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 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公告以供辦理者據 以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辦理項目、辦理時間、申請資格、師資條件、收 費數額、編班方式、活動內容、場地設施、評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
  • 六 各校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應組成評選委員會,就申請辦理者之資 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 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審查,公開評選。 前項評選委員會,應有教育學者專家、各校行政代表、教師 (會) 代 表及家長 (會) 代表參加。
  • 七 課程規劃 (一) 課程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 活動及生活照顧。 (二) 各校得配合社會發展、適應學生需求,設計活動課程,並得依校務 現況自行規範,但不得辦理以升學為目的之活動。
  • 八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完成規劃,並調查參加 學生數,以利本服務之辦理。
  • 九 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各校並得斟酌實際情形酌予調 整: (一) 學期中:為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 寒暑假:為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 本服務應參照各校既有作息,每節 40 分鐘,每節間應有十分鐘休 息時間。
  • 十 各校辦理本服務之對象以各校在籍學生 (含幼稚園) 為限,並應事先 徵得家長同意;並以不跨校招收學生為原則。
  • 十一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以同年級編班為原則,人數不足時得以年段或 混齡編班。
  • 十二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其班級之師生比,幼稚園以 1:15,國小以 1 :20 為原則。
  • 十三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其 他費用應經學校審潘核同意,不得變相收費。 各校辦理本服務向學生收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參加學生數在二十六人至 三十五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 ×服務總節數 ÷0.7 ÷學生數
    參加學生數在十五人至二 十五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 ×服務總節數 ÷0.7 ÷ 20人
    參加學生數未滿十五人時 教師授課鐘點費 ×服務總節數 ÷0.7 ÷20人×1.2
  • 十四 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依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 要點」之收費規定,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 支用。 委託辦理之行政管理、安全維護及財務盈虧應由受委託辦理者自行 負責。
  • 十五 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合辦或受委託 辦理者之費用得按月支給。
  • 十六 學生參加本服務而有接受政府補助時,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 十七 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因可歸責於各校、合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以致活動停辦時;應依 所餘節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二) 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學生者,於活動開辦七日前申請不願意參加活 動時,退還所繳費用之 80 %;開辦後未滿七日前申請不繼續參 加活動時,退還所繳費用 60 %;開辦已滿八日以上,不予退費 。
  • 十八 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 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辦理者,次年得繼續申請續約,但以一次為 限。
  • 十九 本局為辦理本服務,成立推動與督導委員會得定期與不定期赴各校 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各校,由本局酌予獎勵。
  • 二十 本補充規定自函頒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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