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以 下簡稱部頒標準) 第十五條訂定之。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 時,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二、本服務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各 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監督、管理、簽 約等相關事宜。
- 三、本服務辦理方式依照部頒標準第五條規定,由各校自辦或委託辦理均 可。
- 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公開甄選 委託辦理者。已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參與辦 理課後照顧服務。
- 五、各校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評選 (審) 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公告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辦理項目、辦理時間、申請資格、師資條件、收 費數額、編班方式、活動內容、場地設施、評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
- 六、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組成評選 (審) 委員會,就申請辦理者之資 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 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審查,公開評選 (審) 。前項評選 (審) 委員會,應有教育學者專家、各校行政代表、教師 (會) 代表及家長 (會) 代表參加。
- 七、本服務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 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各校得配合社會發展、適應學生需求,設計活動課程,並得依校務現 況自行規範,但不得辦理以升學為目的之活動。
- 八、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完成規劃,並調查參加 學生數,以利開學即辦理本服務。
-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各校並得斟酌實際情形酌予調 整: (一) 學期中:為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 寒暑假:為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 本服務應參照各校既有作息,每節四十分鐘,每節間應有十分鐘休 息時間。
-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之對象以各校在籍學生 (含幼稚園) 為限,並應事先 徵得家長同意;並以不跨校招收學生為原則。
- 十一、各校辦理本服務時,以同年級編班為原則,人數不足時得以年段或 混齡編班。
- 十二、各校辦理本服務時,其班級之師生比,幼稚園以一比十五,國小以 一比二十為原則。
- 十三、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其 他費用應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變相收費。 各校辦理本服務向學生收費之計算基準如下:前述服務總節數之計算方式得參考臺北市國民小學暑期學藝活動實 施要點核算之。
參加學生數在二十六 人至三十五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服務總節數 ÷○.七÷30人 參加學生數在十五人 至二十五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服務總節數 ÷○.七÷20人 參加學生數未滿十五 人時 教師授課鐘點費×服務總節數 ÷○.七÷20人×1.2 - 十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比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相關收 費規定,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委託辦理之行政管理、安全維護及財務盈虧應由受委託辦理者自行 負責。
- 十五、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給受委託辦理 者之費用,得按月支給。
- 十六、學生參加本服務而有接受政府補助時,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 十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參照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 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之退費規定辦理。
- 十八、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 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委託辦理者,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 以一次為限。
- 十九、本局為辦理本服務,得成立推動與督導委員會至各校訪視考核,辦 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局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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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1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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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國字第0953213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