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機關因公出國考察,應秉「帶著問題出去、帶著答案回來」之態度,事前作好周詳規 劃準備;妥善安排訪問考察機關(構),出國考察後一個月內,必須提出具體之考察報 告,並上網公告。考察報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應註明出處。
- 二、出國考察地點如於三年內本府其他機關曾前往考察過者,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再到該地 點,考察相同或類似之主題。
- 三、希望瞭解或觀摩之事項,如可由國內機構、函電或上網取得資訊者,即不應安排出國考 察。
- 四、姐妹市之純聯誼出國,非屬特殊需要並經專案核准者,一律停辦。
- 五、台北市議會休會期間,配合議會各委員會出國考察案,雖已核列年度出國計畫並編列預 算,如無確實考察目標與考察對象,仍以暫停執行為宜。
- 六、各機關因公出國考察列入年度出國計畫者,應切實依本府所核復之計畫內容執行,非經 專案核准,不得變更人數或延長出國天數。
- 七、各機關臨時因公出國案件,如確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考察行程應規劃嚴謹,參加人數 及出國日數,均應核實編列,避免浮濫。為利審核臨時因公出國案件,各機關並應比照 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填具臨時因公出國計畫表(如附件)報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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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4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考察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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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三字第09202683700號函訂頒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