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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三字第09530370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各機關派員出國考察,應秉持「出國考察即是出國上班」之觀念,研訂具體考察計畫, 考察行程規劃應嚴謹,避免「以考察之名,行觀光之實」。參加人數及出國日數,均應 核實編列,避免浮濫,一經核定,不得變更。
  • 二、各機關因公出國考察,應秉「帶著問題出去、帶著答案回來」之態度,事前作好周詳規 劃準備;妥善安排訪問考察機關(構),出國考察後,必須提出詳細具體之考察報告。 考察報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應註明出處。
  • 三、出國考察地點如於三年內本府其他機關曾前往考察過者,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再到該地 點,考察相同或類似之主題。
  • 四、希望瞭解或觀摩之事項,如可由國內機構、函電或上網取得資訊者,即不應安排出國考 察。
  • 五、姐妹市之純聯誼出國,非屬特殊需要並經專案核准者,一律停辦。
  • 六、各機關配合臺北市議會出國考察案件,應確實依年度出國計畫執行,以每年最多 1次, 一級機關每次以2人,編制員額較多之二級機關以1人為限,且不得自費隨團參加;對於 不必要之考察應儘量避免,議會休會期間雖已核列年度出國計畫並編列預算,如無確實 考察目標與考察對象,仍以暫停執行為宜;另如年度預算不足時,應由各機關相關經費 勻支,避免動支預備金。
  • 七、各機關因公出國考察列入年度出國計畫者,應切實依本府所核復之計畫內容執行,非經 專案核准,不得變更人數或延長出國天數。
  • 八、各機關臨時因公出國案件,如確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考察行程應規劃嚴謹,參加人數 及出國日數,均應核實編列,避免浮濫。為利審核臨時因公出國案件,各機關並應比照 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填具臨時因公出國計畫表報府審核。
  • 九、各機關出國考察案件,除基於國際禮儀,非經專案簽奉核准,不得自費攜眷參加。
  • 十、臨時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除奉 市長指示及臨時因特殊業務需要簽奉 市長同意之出國 案件外,其餘不予同意。
  • 十一、變更原核定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從嚴審查,除在原核定經費額度下,特殊業務 需要須變更天數、人數外,其餘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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