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服務對象及繳驗證件: (一)1.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須在臺北市建設局登記有案者為限)影 印本一份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且申請項目需與營業項目相符。學 校或機關單位請蓋足以代表學校或單位之圓戳章於申請表之適當位置。 2.臺北市市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填寫衛生檢驗申請表一份。 (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 二、檢驗費用: (一)營業衛生檢驗(溫泉水、泳池水及浴池水)新臺幣五百元。 (二)包裝容器檢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包裝飲用水衛生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包裝飲用水細菌檢驗新臺幣五百元。 (五)食用冰塊細菌檢驗新臺幣五百元。 (六)農藥殘留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美白化粧品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八)中藥摻加西藥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九)其他(化學檢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微生物檢驗新臺幣五百元)。 (視實際需求,擇定檢驗項目)
- 三、樣品需要量: (一)液體:五百毫升。 (二)固體:五百公克。 (三)包裝容器:表面積每個二百平方公分以上,需三個。 (四)中藥摻加西藥:五十公克(毫升)。 (五)美白化妝品:二十公克(毫升)。
- 四、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郵寄申請不受此限)
- 五、受理地點:衛生局檢驗室 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一百十一號二樓 電話:28277312轉2109
- 六、作業時間:衛生檢驗九個工作天,細菌檢驗七個工作天。
- 七、送驗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及用途。例:己二烯酸(防腐劑)。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
- 八、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 字樣,且該字體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
- 九、進口食品或進口礦泉水須備輸入許可證,海關外貨進口報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印本 各一張,包裝上須有中文標示。
- 十、包裝飲用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檢驗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驗字第092368941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0點